诬告陷害典型案例

案例五:

宋某,某市普通市民。

2014年6月起,宋某多次向市、区两级纪委、党委政法委、检察院等单位领导发送举报信息,称区法院工作人员孙某、李某克扣、截留其判决执行款。

区纪委对孙某的署名举报进行了核实。经查,未发现孙某、李某存在克扣、截留执行款项的行为。宋某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的问题完全是其个人主观臆断,恶意捏造形成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发泄对法院判决执行的不满。通过进一步调查了解,涉及宋某的民事诉讼判决已全部执行完毕,宋某亦向法院出具结案证明。

宋某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诬告陷害审判人员,恶意诋毁司法机关公信力,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诬告陷害罪。市人民检察院对宋某依法提起公诉,后经法院审理,认定宋某捏造犯罪事实、意图陷他人于刑事追诉之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