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評估工作的通知
環辦〔2009〕70號 |
內蒙古自治區、吉林省、黑龍江省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水利、農業、林業廳(局):
為提高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管理水準,推動自然保護區由規模數量型向品質效益型轉變,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評估組擬對內蒙古自治區和吉林省、黑龍江省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進行評估。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評估對象
本次評估對象為批建時間超過2年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分別是:內蒙古阿魯科爾沁、賽罕烏拉、白音敖包、達裏諾爾、黑裏河、大黑山、大青溝、鄂爾多斯遺鷗、鄂托克恐龍遺跡化石、西鄂爾多斯、紅花爾基樟子松林、輝河、達賚湖、額爾古納、大興安嶺汗馬、哈騰套海、烏拉特梭梭林-蒙古野驢、科爾沁、圖牧吉、錫林郭勒草原、內蒙古賀蘭山、額濟納胡楊林,吉林伊通火山群、龍灣、鴨綠江上游、查幹湖、大布蘇、莫莫格、向海、雁鳴湖、琿春東北虎、天佛指山、長白山,黑龍江扎龍、鳳凰山、興凱湖、寶清七星河、饒河東北黑蜂、豐林、涼水、烏伊嶺、三江、八岔島、洪河、撓力河、牡丹峰、勝山、五大連池、呼中、南甕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二、組織形式與時間安排
環境保護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中國科學院、國家海洋局7部門聯合組織評估組,開展評估工作。
評估組由7部門推薦的專家以及省級環保部門、受評估保護區省級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人員共同組成。分組及評估地區如下:
評估一組:農業部門專家任組長,環保、林業、海洋、中科院等部門專家參加,評估吉林省;
評估二組:環保部門專家任組長,農業、林業、中科院等部門專家參加,評估內蒙古自治區;
評估三組:林業部門專家任組長,環保、國土、農業、水利等部門專家參加,評估黑龍江省。
評估時間:2009年6~9月。
三、評估方式
評估組通過實地考察自然保護區主要保護對象變化、管護設施建設、資源開發利用狀況,同保護區職工、社區群眾代表及當地政府部門座談交流,查閱文件資料,聽取管理工作介紹和自評估報告等,在充分了解情況的基礎上,依據《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評估賦分表》集體打分,評估其管理水準,編寫評估報告(單一保護區評估報告和分省綜合性評估報告)。
四、有關要求
請各部門積極配合做好此次評估工作。落實參加評估組的部門代表,協助安排評估相關工作,並準備1份反映本省、自治區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的綜合性材料(內容包括宏觀政策措施、工作進展以及存在的問題等)。鋻於參加評估部門較多,組織協調工作由省級環保部門統一負責。
各評估組部門專家名單和開展評估工作的具體時間等,由環境保護部另行通知。
附件: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評估賦分表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 水利部辦公廳
農業部辦公廳 林業局辦公室 中科院辦公廳
海洋局辦公室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主題詞:環保 自然保護區 評估 通知
附件: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評估賦分表
(表中括弧內數字為分值)
狀 況 及 賦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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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機構設置與 人員配置(10) |
1、機構內部科室設置滿足各項工作需要,專業技術人員(指具有與自然保護區管理業務相適應的中專以上學歷或同等學力者,下同)比例達到50%以上,高級技術人員(指具有自然生態方向高級技術職稱者,下同)不少於2人。 (10) |
2、科室設置不全,但能滿足主要管護業務需要,專業技術人員比例達到30%以上,高級技術人員不少於1人。 (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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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科室設置不全,且專業技術人員比例在30%以下,完成主要管護業務有一定困難。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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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尚未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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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範圍界線與 土地權屬(10) |
1、範圍界線清楚(指保護區邊界線或邊界走向以及功能區界線劃定並立標公示的情況,下同),土地(包括海域,下同)確權登記基本完成,權屬清楚。 (10) |
2、80%以上的土地已確權登記,部分地段、地塊範圍界線尚未劃定或權屬不清楚,但未出現糾紛。 (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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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具體劃界,土地確權登記未達到60%以上,但無明顯糾紛。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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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範圍界線未劃定,土地確權登記未達到50%以上,且權屬存在較大糾紛。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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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礎設施建設 (10) |
1、各項設施(指管護站卡、巡護道路、交通與通訊工具、科研宣教設施設備等,下同)完備,能滿足工作需要。 (10) |
2、基本完備,可保障日常主要管護任務的需要。 (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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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部分設施,完成日常主要管護任務存在一定困難。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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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無基本設施不能開展有效的日常管護工作。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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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運作經費保障程 度(10) |
1、保障程度較好(指管護人員補助經費及日常管護工作所需經費的保障情況,包括上級撥款、自籌等,下同)。 (10) |
2、基本有保障。 (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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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無保障。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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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無經費。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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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主要保護對象變化動態(12) |
1、保護區自然生態呈現恢復、發展趨勢,主要保護對象穩定,管護工作規範,前景好。 (12) |
2、保護區自然生態呈現恢復、發展趨勢,主要保護對象穩定,但管護工作尚需進一步科學、規範,前景比較好。 (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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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然生態某些因素有劣變,但總體仍穩定,前景尚好。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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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然生態呈現退化趨勢或主要保護對象被破壞,且管理無效,前景令人擔憂。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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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違法違規項目情 況(12) |
1、保護區範圍內除原有社區正常的生産經營活動外,無其他開發建設項目;或有經過批准的開發建設項目,但對資源和環境無明顯不利影響。 (12) |
2、已有開發建設項目雖經過批准,但其實施對資源和環境有明顯不利影響。 (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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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違法違規項目情 況(12) |
3、違法違規開發建設項目涉及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 (4~7) |
4、違法違規開發建設項目涉及自然保護區的緩衝區或核心區。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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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常管護(10) |
1、日常管護(包括資源巡護、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社區共管、生物救護、火災預防等,下同)有效,沒有因管護工作不到位而出現管護性問題。 (10) |
2、日常管護比較有效,未出現大的管護性問題。 (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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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常管護基本有效,未出現社會影響極壞的管護性問題。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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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管護無效。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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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資源本底調查與監測(10) |
1、對保護區自然地理、生物多樣性和人文資源等背景情況,定期組織進行系統科學考察和監測,有比較深入的掌握、了解,出版了科學考察報告,並不斷有新的發現。 (10) |
2、開展過綜合科學考察、單項調查或監測,主要情況或大部分情況清楚。 (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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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開展過單項調查和監測,但主要情況尚不夠清楚。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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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進行過有計劃、有組織的正規調查及監測。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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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規劃制定與執行情況(8) |
1、報批並實施了總體規劃,管理目標明確,各項任務完成好。 (8) |
2、報批並實施了總體規劃,管理目標明確,但執行上有差距。 (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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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編制總體規劃但尚未報批,有管理無依據。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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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規劃制定與執行情況(8) |
4、尚未編制總體規劃。 (0~2) |
10、能力建設狀況(8) |
1、具備與保護區管理目標相適應的管護、科研、宣傳教育等能力;內部規章制度健全,管理規範。 (8) |
2、基本具備與保護區管理目標相適應的管護、科研、宣傳教育等能力;內部規章制度基本健全,管理較規範。 (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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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護、科研、宣傳教育等能力與實現保護區管理目標存在差距;內部規章制度不全,管理薄弱。 (3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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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管護、科研、宣傳教育等能力明顯不足;內部規章制度嚴重缺失,管理混亂。 (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