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環保服務業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
服務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發展水準是衡量現代社會經濟發達程度的重要標誌。環保服務業是指生産和供應環保服務産品、為保護生態環境提供物質基礎和技術保障的産業,屬於生産性服務業,是戰略性新興産業、現代服務業和環保産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環保服務以為各種生産活動提供污染防治服務為核心內容,包括相關的諮詢、設計、監測、金融、保險、治污設施運作等服務活動。發展環保服務業不僅能夠直接為生態環境保護和環境污染防治提供資金、技術、市場、人才等方面的支援,而且可以帶動環保裝備和環保産品製造業的發展,促進環保産業整體發展水準的提高。發展環保服務業有利於改善生態環境品質、降低污染排放強度、提高人民生活水準,有利於加快“兩高一資”行業調整優化的步伐,有利於推進經濟結構調整、加快經濟增長方式轉變。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和《“十二五”節能環保産業發展規劃》,適應新時期建設生態文明和實行環境管理戰略轉型的需要,營造有利於環保服務業發展的社會環境,我部決定開展環保服務業試點工作。現將《環保服務業試點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供參照執行。
附件:環保服務業試點工作方案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2年11月20日
抄送: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中國環境保護産業協會。
附件
環保服務業試點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在環保服務業發展中積極探索環保新道路,適應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升級産業結構的需要,滿足實行環境管理戰略轉型和改善環境品質工作的新要求,以市場化、産業化、社會化為方向,營造有利於環保服務業發展的政策和體制環境,促進環保服務業健康發展,為實現服務能力和服務水準的提高奠定堅實基礎。
二、工作依據
(一)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7號)
(二)國務院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産業的決定(國發〔2010〕32號)
(三)國務院關於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35號)
(四)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國發〔2011〕42號)
(五)“十二五”節能環保産業發展規劃(國發〔2012〕19號)
(六)節能減排“十二五”規劃(國發〔2012〕40號)
(七)“十二五”國家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規劃(國發〔2012〕28號)
(八)關於環保系統進一步推動環保産業發展的指導意見(環發〔2011〕36號)
三、基本原則
(一)科學劃分環境保護領域基本公共服務和非基本公共服務的範圍,在明確並落實政府保障基本公共服務責任的基礎上,積極引入市場機制,促進非基本公共服務業發展壯大,形成門類、功能、服務産品齊全的環保服務市場;
(二)以增加非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的環保服務産品交易和政府購買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的企業環保服務産品為重點,推進試點工作;
(三)根據環保服務購買者、提供者和受益者之間特殊的權利義務關係,強化政府作為環保服務業市場培育者、社會環境行為監管者和基本公共環保服務産品提供者的作用,協調和妥善處理環保服務業發展中涉及的各種利益關係,切實維護公共環境權益;
(四)與深化社會事務管理體制改革相結合,消除各種不利於環保非基本服務市場公平競爭的壟斷行為,鼓勵社會資本進入環保非基本服務領域,提高服務效率和水準,降低服務成本,減輕企業和社會負擔;
(五)與各地區落實政府環境保護責任和實現環境品質目標要求相結合,以滿足環境品質改善、污染減排、防範環境風險的相關環保服務需要為目標,充分利用市場機制,充分發揮地方政府的創造性和企業的積極性;
(六)根據我國環保産業發展階段的特點,將促進環保服務業發展與環保技術裝備産品製造業發展有機結合,實現環保産業的均衡、協調、全面發展。
四、工作目標
(一)試點地區(園區)對環保服務業發展規律的認識顯著提高,探索促進環保服務業發展的方式和路徑取得較大進展;
(二)試點地區(園區)環境保護設施建設運營專業化、市場化、社會化程度顯著提高,形成若干新型環保服務模式;
(三)試點地區(園區)城鎮污水垃圾處理、火電廠煙氣脫硫脫硝等領域環境保護設施運營的專業化、市場化、社會化服務的比例大幅提高;
(四)試點地區(園區)與環保服務業相關的金融、稅費、價格等相關體制機制和政策措施更加完善,環保服務業的發展環境明顯改善。
五、試點內容
環保服務業試點重點領域包括:改善環境品質與污染介質修復、污染治理、諮詢培訓與評估、環境認證與符合性評定、環境監測和污染檢測、環境投融資和保險等。各地區(園區)的具體試點內容,在符合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應針對環保服務業發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根據開展環保服務業工作的實際需要和具備的基礎條件,因地制宜,有的放矢,量力而行,自行確定。
六、試點主體
(一)地級以上城市(城區)政府,不包括直轄市;
(二)省級以上工業園區管理機構;
(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相關服務能力的國內骨幹環保企業。
環保企業試點工作,以作為服務提供者參與政府和園區管理機構的試點活動為主要形式。
七、工作程式
(一)符合試點主體要求的單位本著自願原則,通過所在地省級環保部門向環境保護部提出作為環保服務業試點單位的建議,並按照相關要求提交本地區(園區)的試點工作方案;
各省份試點單位的數量,原則上不超過3家。
(二)環境保護部組織專家對試點工作方案進行論證,對通過論證的方案批復同意開展試點工作,對未通過論證的,將原因告知相關省級環保部門和建議提出單位;
(三)試點單位根據試點工作方案和環境保護部批復文件的要求,開展試點工作,試點工作週期原則上為2-3年,試點單位將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及時向省級環保部門和環境保護部報告;
(四)試點工作結束後,試點單位通過省級環保部門向環境保護部報送試點工作總結,並就發展環保服務業提出工作建議;
(五)對於試點工作取得較好成效的地區(園區),環境保護部視具體情況以適當方式向全國推廣其成功經驗和做法。
附
編制環保服務業試點方案基本要求
環保服務業試點方案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本地區(園區)經濟社會發展、環境保護基本情況及環境品質狀況;
二、本地區(園區)産業結構的特點和突出的生態環境保護問題,貫徹落實《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和國家《節能減排“十二五”規劃》的具體措施;
三、本地區(園區)環保服務業發展情況和社會對環保服務種類與數量的需求,貫徹落實國家《“十二五”節能環保産業發展規劃》的具體措施;
四、分析本地區(園區)存在的阻礙環保服務業健康發展的主要問題;
五、試點工作的主要內容、時間安排及預期成果;
六、試點工作組織機構及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