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環境保護部部門預算項目成果管理暫行規定》和《環境保護部部門預算項目驗收管理細則(試行)》的通知
機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
《環境保護部部門預算項目成果管理暫行規定》和《環境保護部部門預算項目驗收管理細則(試行)》已經2013年第1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環境保護部部門預算項目成果管理暫行規定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3年3月8日
附件1
環境保護部部門預算項目成果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中央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完善部門預算項目成果管理機制,推動項目成果共用共用,促進成果轉化和應用,根據財政部《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以及有關財務規章制度,結合《環境保護部部門預算管理辦法》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主要規範機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在部門預算項目管理中,針對項目成果管理而開展的有關工作。
(一)本規定所稱項目成果,主要指在部門預算中以財政撥款資金安排的行政事業類項目,通過項目實施形成的,具有學術意義或實用價值,能夠為環境保護管理提供技術支援的論文、報告、政策建議、經驗總結、技術方案、業務軟體及數據庫,以及形成的辦法、制度、標準、環境數據、圖片資料等項目結果。
(二)行政事業類項目中的機關綜合管理事務類項目,因其主要功能是運作保障,不直接産生項目成果或項目成果較少,可根據實際情況放寬管理要求。
(三)科研類項目的成果管理,按照財政部、科技部等部門有關規定執行,由科技標準司負責管理並另行發佈管理要求。
第三條 職責分工
(一)規劃財務司負責研究並協調成果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項,組織開展環境保護部項目成果庫建設工作;對歸口管理部門、項目承擔單位提交的項目成果進行形式審查;建立成果管理公共服務平臺,推動項目成果的共用共用,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重要成果推廣活動;推進項目成果實現情況與預算安排相銜接的聯動機制。強化預算審核,運用項目成果資源避免預算重復安排等。負責成果管理其他日常工作。
(二)預算歸口管理部門是項目成果管理的責任主體,&&組織歸口管理項目的成果管理相關工作,指導並監督項目承擔單位開展項目成果管理。主要工作內容包括:在編制預算階段指導各項目承擔單位明確項目任務和預期成果;在預算執行過程中督促各項目承擔單位圍繞任務目標和預期成果開展工作,組織階段性成果總結;在項目驗收階段,督促各項目承擔單位及時歸納總結項目成果,按時提交成果報告;指導各項目承擔單位加強智慧財産權保護,協助辦理智慧財産權變更、轉移等事項。
(三)項目承擔單位是指按照歸口管理部門項目任務書要求,承擔項目任務的各派出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對項目成果的形成和成果品質負主要責任。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歸口管理部門成果管理有關要求,做好項目執行,認真歸納總結項目成果,並按時提交項目成果。負責指導由本單位對外委託業務項目的成果管理工作。
(四)委託業務承擔單位是指承擔機關各部門或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委託業務的部系統外單位,對承擔的委託業務成果的形成和品質負責。委託業務承擔單位應按照業務委託單位在簽訂委託合同(協議)時明確的預期成果相關要求,認真完成有關工作,歸納總結項目成果,並按時提交成果。
(五)環境保護部資訊中心是成果管理的技術支撐單位,為成果管理公共平臺的建立、管理以及成果匯總、展示、共用共用等提供資訊和技術服務。
第二章 成果管理程式
第四條 預算申請階段。明確項目目標和預期成果,圍繞項目目標和預期成果合理編制預算。對於目標任務不清晰,成果不明確的項目,原則上不予安排預算。
第五條 預算指標下達階段。各歸口管理部門在向各項目承擔單位下達年度預算項目任務書時,應重點明確項目預期成果,並對提交成果的具體形式和提交時間等作出規定。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歸口管理部門項目任務書要求,進一步細化項目預期成果,將有關預期成果情況編入預算申報文本。
第六條 預算執行階段。各歸口管理部門要加強項目成果過程管理,跟蹤項目實施和成果形成情況。必要時,應召開會議,對階段性成果進行歸納、總結和評議,確保實現項目預期成果。
第七條 對外委託業務項目的成果管理。根據委託業務費管理有關規定,本著誰委託誰負責的原則,委託單位應在合同文本中明確項目預期成果,並就成果具體形式和提交時間等做出詳細規定。執行中,委託單位要督促委託業務承擔單位按時完成委託業務並提交成果。委託業務形成的成果作為項目成果內容,統一納入成果管理範圍。
第八條 項目驗收階段。應將項目是否完成並提交了高品質的項目成果作為通過驗收的重要條件之一。對於未實現預期成果的項目,不得通過項目驗收。
第九條 智慧財産權保護。各歸口管理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要加強項目成果的智慧財産權保護:
(一)重大項目在編制項目申報文本時,應對可能形成的智慧財産權進行充分預估,必要時,應明確智慧財産權目標,引導項目承擔單位加強智慧財産權保護。
(二)對於項目成果的智慧財産權,原則上歸屬國家,項目承擔單位有免費使用的權利。
(三)對於有市場前景的項目成果,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之外,歸口管理部門應鼓勵項目承擔單位依法申請專利,並授權該單位依法取得專利權。
各歸口管理部門、項目承擔單位在具體開展智慧財産權變更、轉移等事項時,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各歸口管理部門、項目承擔單位應加強項目成果的檔案管理,所有項目成果要按照檔案管理要求全部予以歸檔。
第三章 成果管理機制
第十一條 建立完善的項目成果共用共用機制。各歸口管理部門、項目承擔單位有義務將項目實施形成的成果資料進行整理、匯總,並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提交規劃財務司。規劃財務司按本規定在部系統內部或向社會公佈,實現成果資源的共用共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條 建立項目成果定期報送制度。每年5月底前,各歸口管理部門應組織項目承擔單位整理匯總上年度取得的項目成果,並按規定格式(具體格式另行發佈)提交規劃財務司。經規劃財務司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審核,並報部領導批准後,納入環境保護部項目成果庫。
第十三條 建立項目成果定期發佈制度。年度項目成果經批准入庫後,規劃財務司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年度項目成果目錄及摘要並定期發佈。
第十四條 建立項目成果管理公共服務平臺。以環境保護部資訊中心為技術支撐單位,將成果庫中的成果進行歸納、整理和匯總,以適當的方式在公共服務平臺予以展示,實現項目成果資料的快捷查詢、下載、項目查重審核等功能,提供必要的其他技術服務。項目成果公共服務平臺按照保密分級管理有關規定,向環境保護部系統內部開放。
經部領導批准,並按照環境保護資訊公開有關要求,公共服務平臺可通過環境保護部政府網站,將不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成果對公眾開放,並提供查詢、下載和其他技術服務功能。
第十五條 建立重要成果的推廣管理機制。規劃財務司商有關部門研究提出重要成果推廣目錄(具體措施另行商議),報部領導批准。列入目錄的重要成果,將通過如下方式予以鼓勵:
(一)對項目單位、項目負責人和取得的重要成果給予通報表揚;
(二)加大對項目承擔單位以後年度預算資金安排支援力度;
(三)加大宣傳力度,將重大成果彙編整理以適當方式公開發佈;
(四)對技術成熟、經濟效益大和對國計民生有重大經濟意義和社會意義的項目成果,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推薦,給予推廣運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與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各歸口管理部門、項目承擔單位應按本規定有關要求進行項目成果管理,不按規定開展成果管理的部門或單位,規劃財務司可視情況,予以通報批評、暫停經費撥付,情節嚴重的可向財政部提出中止項目、調整項目預算的建議等。
第十七條 各歸口管理部門、項目承擔單位在對外委託業務時,有義務告知委託業務承擔單位關於本規定的有關要求。
第十八條 規劃財務司會同有關部門不定期對項目成果管理工作進行檢查或抽查,對有關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