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環境保護部部門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
機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
《環境保護部部門預算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第2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環境保護部部門預算管理辦法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主題詞:環保計劃預算辦法通知
附件:
環境保護部部門預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部門預算管理,提高預算資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項行政工作順利進行,推動環境保護事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以及其他國家財政、預算管理制度,結合《環境保護部工作規則》和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環境保護部機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以下稱“各部門、各單位”)。
第三條 環境保護部部門預算是各部門、各單位依據國家政策規定及行使職能需要而編制、逐級上報、審核、匯總,經財政部審核後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反映環境保護部各項收支情況的綜合財政計劃。
第四條 環境保護部部門預算分為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其中收入預算來源包括財政撥款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預算包括基本支出預算和項目支出預算。
(一)財政撥款收入是指由中央財政撥款形成的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各單位依法取得除財政撥款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事業單位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等。
(二)基本支出預算是各部門、各單位為保障其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編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計劃,包括人員經費和日常公用經費兩部分。
(三)項目支出預算是各部門、各單位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預算之外編制的具有專門用途的年度支出計劃,包括基本建設、有關事業發展專項計劃、專項業務費、大型修繕、大型購置、大型會議等。
(四)列入部門預算的項目根據其重要性,分為國務院已研究確定項目、經常性專項業務費項目、跨年度項目和其他項目;根據項目設立時間,分為新增項目和延續性項目;根據項目性質,分為基本建設項目、行政事業項目和科研項目。基本建設項目和科研項目預算管理應結合本辦法有關規定,按照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科技部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國務院已研究確定項目,是指國務院已研究確定的、由環境保護部承擔並需由財政預算資金重點保障安排的支出項目。
經常性專項業務費項目,是指環境保護部為維持正常運轉而發生的大型設施、大型設備、大型專用網路運作費和為完成特定工作任務而持續發生支出的項目。
跨年度支出項目,是指除國務院已研究確定項目和經常性專項業務費項目之外,經財政部批准並已確定分年度預算,需在本年繼續安排預算的項目和當年新增的需在本年度及以後年度繼續安排預算支出的項目。
其他項目,是指除“前三類支出項目”之外,環境保護部為完成職責需安排的支出項目。
第五條 部門預算管理原則
(一)統一管理原則。部門預算管理工作由部黨組統一領導,規劃財務部門&&組織管理,各部門對職能範圍內相關項目實施歸口管理。部門預算編制及執行中的重大問題由部黨組審定。
(二)綜合預算原則。所有預算資金,包括財政撥款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全部納入預算,統籌考慮、合理安排。
(三)優先保障原則。首先要保障各部門、各單位正常運轉的合理需要,其次要圍繞環境保護部重點工作,保障重點項目的資金需求。
(四)追蹤問效原則。對預算的實施過程及完成結果進行績效評價,不斷提高項目管理水準。
(五)掛鉤聯動原則。預算安排與預算執行情況、項目績效和成果完成情況掛鉤聯動,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各部門、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進行預算管理。各部門、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對預算資金的使用管理負全面責任,主管領導負直接領導責任。各部門、各單位內部有關職能處(室)按照預算管理相關工作要求,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第七條 規劃財務司職責。負責擬定部門預算管理規章制度;&&組織項目申報指南編制以及項目立項、評審和項目庫管理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部部門預算編制工作,審核、匯總並綜合平衡,提出年度部門預算建議草案;歸口協調財政部等部門,會同各部門、各單位積極落實預算資金;轉批復各部門、各單位預算;辦理部門預算調整事宜;組織部門預算執行,監督預算資金使用;組織部門預算總結報告和績效評價工作等。
第八條 各部門職責。研究提出專項事業發展規劃;對事業發展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及效益分析,為部門預算編制提供項目儲備;協助規劃財務司做好項目立項、評審等相關工作;提出相關項目年度預算及調整建議;實施由本部門承擔的項目預算;歸口管理職能範圍內相關項目,包括:組織、指導和監督項目承擔單位編制和執行項目預算,組織項目驗收和成果管理工作等。
第九條 各單位職責。研究提出本單位事業發展規劃;按照環境保護部預算編制總體要求,組織編制本單位基本支出預算;申請承擔環境保護部項目申報指南中的項目並按要求編制項目預算;按照預算批復,組織本單位預算執行;按規定及時報送預算管理各類報表、資料;配合做好由規劃財務司及各歸口管理部門組織開展的監督檢查、項目驗收和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十條 建立協調聯絡制度。由各部門綜合職能處(室)處級幹部、各單位財務部門負責人以及各部門、各單位負責具體預算編制的工作人員組成預算管理協調聯絡小組。協調聯絡小組主要負責項目立項、評審,預算編制、執行,項目驗收、績效評價和成果管理等工作的&&組織和協調聯絡。
預算管理協調聯絡小組成員由各部門、各單位提出,報規劃財務司備案,如有調整,應及時報規劃財務司備案。
第三章 預算前期管理
第十一條 編制項目預算申報指南。規劃財務司會同各部門、各單位根據環境保護五年規劃以及各時期的重點工作,定期編制項目預算申報指南,確定一定時期內預算資金重點支援的領域和重點項目,並明確項目歸口管理部門。項目預算申報指南報部常務會審議通過後發佈。
納入項目預算申報指南的基本條件是:符合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符合財政資金供給範圍和支援方向;屬於環境保護部職責範圍且屬於中央事權;符合環保綜合規劃、專項規劃確定的重點工作任務。
第十二條 項目立項及項目庫管理。各部門、各單位按照項目
預算申報指南要求,結合本單位職能,制定項目實施方案,科學合理地編制經費預算,經充分論證後申報項目,提交項目申報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相關申報材料。規劃財務司會同歸口管理部門組織項目立項評審,報經部領導批准後,納入環境保護部部門預算項目庫。
項目由多個單位共同承擔的情況,要確定項目主承擔單位,由項目主承擔單位&&編制項目預算並組織項目實施。
第十三條 預算基礎資料管理。各部門、各單位收集整理與項目支出預算相關的重要基礎資料,以此作為項目增支依據。各單位財務部門要會同本單位人事部門做好基本支出預算的基礎數據管理工作,建立在職人員及離退休人員基礎資訊數據庫,及時掌握人員編制和實有人員的變化情況以及工資、津補貼發放情況等。
第四章 預算編制管理
第十四條 預算編制的基本流程是“兩上兩下”。
(一)“一上”。每年6月份開始編制下年度“一上”預算,7月底前完成預算編制。各部門、各單位報送與預算需求相關的基礎數據和資料,按規定標準測算和編制基本支出預算報規劃財務司;經批准已納入環境保護部部門預算項目庫的項目,由各部門、各單位按照項目實施的要求和分年度實施計劃編制年度項目支出預算,報歸口管理部門審核。歸口管理部門將“一上”預算有關情況報分管部領導批准後送規劃財務司。各部門、各單位基本支出預算及項目支出預算由規劃財務司審核、匯總並綜合平衡,形成“一上”預算草案,提交部領導審定後報送財政部。
(二)“一下”。每年10月份,規劃財務司按照財政部下達的部門預算“一下”控制數,根據項目任務輕重緩急,結合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及資金使用績效情況,提出環境保護部“一下”控制數細化建議方案,徵求各歸口管理部門意見,報部領導審定後下達各單位,抄送各歸口管理部門。
各歸口管理部門應根據“一下”預算控制數細化方案,按照工作任務與經費安排相匹配的原則,合理安排年度工作任務,向項目承擔單位下達年度工作任務書,並抄送規劃財務司。年度工作任務書是各項目承擔單位編制“二上”項目預算的基礎,也是各歸口管理部門開展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三)“二上”。各部門、各單位按要求編制收入預算、支出預算及其他預算相關報表,經規劃財務司審核、匯總,提交部領導審定後報送財政部。各部門、各單位“二上”項目預算文本在報送規劃財務司前,應先報歸口管理部門審核。歸口管理部門應將歸口管理項目的“二上”預算編制有關情況報分管部領導審批。
(四)“二下”。規劃財務司根據財政部批復的部門預算,起草批復各部門、各單位預算文件,經部領導審定後批復各單位。
第十五條 預算跟蹤落實。在“一上”預算報送財政部之後、“一下”預算指標下達之前,是預算跟蹤落實階段。由規劃財務司&&組織,各部門、各單位密切配合,提供相關材料,積極協調財政部落實各項部門預算資金。
第十六條 預算編制要求
(一)加強預算編制的各項基礎工作。做到基礎資料真實、完整,數據準確無誤。
(二)收入預算編制要求
1、部門預算各項收入必須是依法取得的各項收入。
2、收入預算編制要全面完整,既包括財政撥款收入,也包括事業收入、事業單位經營收入等其他收入。財政撥款收入要按照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列,其他收入要科學測算,不能隱瞞、少報或漏報。
(三)支出預算編制要求
編制支出預算要厲行節約,壓縮一般性支出,保障重點任務所需支出。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費用、公務用車購置及運作維護費、公務接待費等“三公”經費支出。
1、嚴格按照定員定額標準編制基本支出預算,優先保障各部門、各單位開展日常工作所需的經費。
“一上”時,要按單位實有人數和編制數分別測算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不得虛報、瞞報,也不得漏報、少報。
“二上”時,按財政部下達的基本支出預算控制數,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在目級科目間自主編制基本支出預算,人員經費和日常公用經費不得混用。
2、合理編制項目支出預算。
(1)申報年度預算的項目必須是已納入環境保護部部門預算項目庫的項目。
(2)項目支出年度預算必須與項目立項時確定的目標任務相匹配。
(3)“一上”時要按照國家有關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進行詳細測算經費需求。各年度累計申請的預算數不得超過立項評審時確定的總預算數。
(4)“二上”時要按照財政部下達的項目預算控制數合理安排年度工作任務,使工作任務和經費相匹配。
(5)預算編制要切實體現項目資金使用效益,提高工作效率。提倡通過財政項目成果資源共用等機制獲取免費的成果資料,以減少預算支出,避免重復投入;鼓勵購買社會現實研究成果,提高工作效率和資金使用效益。
3、各部門、各單位要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有關規定標準購置資産;購置國家規定限額以上資産的,要認真填報有關預算報表;各部門、各單位所有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支出都應編制政府採購預算。
第五章 預算執行管理
第十七條 部門預算一經批復,各部門、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預算執行過程中發生終止、撤銷、變更、追加支出等預算調整事項,必須按照規定程式報財政部批准後執行。
基本支出預算追加範圍為新設立的財政補助單位或大規模增人增編單位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項目支出預算追加範圍為新增的黨中央、國務院領導明確批示的項目支出。
第十八條 用款計劃報送
(一)根據財政部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財政補助單位用款前須按照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分別編報用款計劃,其中:基本支出用款計劃按年度均衡性原則編報;項目支出用款計劃按項目進度和年度基本均衡原則編報,如有特殊情況需一次性請款的項目,要對具體原因和理由作出詳細説明;追加預算2000萬元以上的,在以後各月按均衡性原則編報用款計劃,追加預算2000萬元(含)以下的,可一次性編報用款計劃。
部機關基本支出用款計劃由規劃財務司負責編報,項目支出用款計劃由各部門向規劃財務司提出申請;各單位用款計劃按照規定格式編制,經規劃財務司審核後報財政部。
(二)用款計劃的報送時間。
1、基本支出用款計劃每年報送兩次。每年11月20日前報送下年度1-5月份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計劃;每年4月20日前報送當年6-12月份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計劃。
2、項目支出用款計劃按季分月報送。每年11月20日前報送下年度第一季度用款計劃;每年2月20日、5月20日、8月20日前分別報送當年第二、三、四季度用款計劃。項目支出用款計劃要合理確定直接支付和授權支付。
(三)報送用款計劃要及時、準確、完整。未按規定時間報本季度分月用款計劃的,順延至下季度申報,且本季度不得用款。
第十九條 項目的組織實施
(一)歸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項目承擔單位預算執行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重大項目,規劃財務部門要會同歸口管理部門研究制定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二)加強項目組織實施。涉及多個承擔單位的項目,由主承擔單位&&組織項目實施。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按照年度預算指標編制年度項目實施方案,進一步明確項目目標、進度安排、組織實施方式等。
(三)加強政府採購管理。項目實施過程中,使用財政撥款採購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應嚴格按照國家政府採購有關規定進行。提前做好政府採購前期準備工作,預算下達後及時推進各項採購任務。
(四)加強委託業務費使用管理。項目承擔單位根據項目任務需要,可委託系統外單位(含環境保護部負責業務管理的社會團體、報社等)協作開展工作。對外委託時,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擇優選取委託業務承擔單位,科學測算委託業務費用。原則上委託業務費不得超過項目總預算的40%,因有特殊情況,委託業務費確需超過總預算40%的項目,應按程式報分管部領導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條 規劃財務司建立預算執行的報告與通報制度,督促各部門、各單位加快預算執行。同時建立預算執行約談會商制度,對於執行緩慢的部門和單位,規劃財務司將約談其主要負責人,共同會商加快預算執行的措施;各歸口管理部門應隨時掌握歸口管理項目的預算執行進度,把握資金需求和預算執行情況,加快項目執行進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條 預算資金支付管理
(一)遵守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環境保護部及本單位的各項財務管理規定。
(二)對委託業務承擔單位承擔的項目經費,應簽訂合同、協議等有關文件,按項目進度撥付資金。
(三)財務部門應對項目進行分項核算,不同項目經費之間不得混用。
(四)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執行過程中,用項目經費購置資産,應按批復的預算或相關委託合同、協議執行,並納入本單位資産管理範疇;項目支出預算中未安排資産購置預算的,項目經費中不得列支資産購置費用。
第二十二條 年度預算執行完畢後,各單位應按照財務制度規定編制財務報告,對財務收支情況、預算執行情況等進行必要的説明和分析。並按照有關規定按時編報決算報表、財政撥款結轉、結余資金報表等。
第二十三條 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
(一)財政撥款結轉資金是指當年支出預算已執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執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財政撥款資金。包括基本支出結轉資金和項目支出結轉資金。
1、基本支出結轉資金原則上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用於增人增編等人員經費支出和日常公用經費支出,但在人員經費和日常公用經費間不得混用,不得用於提高人員經費開支標準。
2、項目支出結轉資金結轉下年按原用途繼續使用。延續性項目有結轉資金的,在編制以後年度預算時,應根據項目結轉資金情況和項目年度資金需求情況,統籌安排財政撥款預算。
(二)財政撥款結余資金是指部門預算項目當年工作目標已完成或受政策變化、計劃調整等因素影響,項目中止或撤消形成的剩餘資金。對某一預算年度安排的項目支出連續兩年未動用、或者連續三年仍未使用完成形成的剩餘資金,視同結余資金管理。
(三)基本建設項目支出結余資金的確認,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四)結余資金一旦確認,各部門、各單位不得再安排使用,由規劃財務司按預算申報程式報財政部批准後統籌安排用於以後年度相關工作。
第六章 項目驗收及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條 歸口管理部門負責項目組織驗收,原則上應于項目結束後3個月內完成。
第二十五條 環境保護部建立環保項目成果庫。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歸口管理項目取得的成果進行歸納、總結,並將有關成果納入環保項目成果庫。對於非涉密性項目成果,通過一定方式對外公開,實現資源共用。各歸口管理部門要注重項目成果的推廣使用與轉化,擴大成果使用範圍,提高成果利用率。
第七章 監督檢查及績效評價
第二十六條 建立預算財務監督機制。規劃財務司會同各歸口管理部門組織專家或委託仲介機構對各單位內部控制制度、預算執行情況、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對於委託業務費,要按照誰委託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對委託業務費使用的監督檢查,督促委託業務承擔單位及時提交項目成果,確保資金安全有效。
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未嚴格執行預算或違反有關預算、財務管理制度規定的,要責令其限期糾正,逾期不改的,將採取停止其用款、減少以後年度資金安排、取消承擔項目資格等處罰措施。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依紀處理。
第二十七條 按照財政部的總體要求,規劃財務司&&組織績效評價工作,各部門、各單位要積極配合、穩步推進。具體工作按財政部績效評價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部工作實際執行。
第二十八條 建立預算執行、績效評價、項目成果與預算安排相銜接的管理機制,加大對預算執行良好、績效突出、成果顯著項目的資金支援力度,不斷優化預算支出結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條 各部門、各單位要增加預算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根據國家對政府資訊公開的有關要求,採取適當的方式,將有關預算安排、執行等情況對外公開。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日起執行。《環境保護總局部門預算管理辦法(試行)》(環函[2006]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