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2010年度機動車環保生産一致性檢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關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環境保護部等部門關於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品質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33號)有關要求,嚴格實施國家機動車排放標準,進一步加強機動車污染防治,我部將組織開展2010年度機動車環保生産一致性檢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範圍
所有機動車、發動機生産企業的環保生産一致性情況,對部分企業及其産品進行監督抽查。檢查重點為輕型汽油車、輕型柴油車、重型柴油車、發動機以及摩托車等生産企業。
二、檢查內容
新生産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和噪聲排放性能符合國家排放標準的情況,採取企業自查、報告核查、監督檢查等方式進行。
三、時間安排
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組織開展檢查工作。檢查工作方案見附件一。
四、檢查要求及後續監管
凡檢查中發現企業産品不合格的,生産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整改。整改期間生産企業暫停相關車(機)型的生産和銷售並採取補救措施。我部將對其整改結果進行核查。
經核查,整改後仍不合格的,我部將撤銷該車(機)型的環保型式核準公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並將相關情況通報有關部門和地區。
五、其他事項
2010年度機動車環保生産一致性檢查委託環境保護部機動車中心具體實施,有關技術問題請與機動車中心聯繫。
聯繫人:環境保護部機動車中心 張海燕
聯繫電話:(010)84935030轉17
聯繫人:環境保護部污染防治司 張婭
聯繫電話:(010)66556248
附件:1.2010年度機動車環保生産一致性檢查工作方案
2.企業環保生産一致性自查報告編寫要求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主題詞:環保 機動車 一致性 檢查 通知
抄送:各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環境保護部機動車中心。
附件一:
2010年度機動車環保生産一致性檢查工作方案
一、檢查範圍
所有機動車生産企業的環保生産一致性自查情況進行檢查,對部分企業及其産品進行監督抽查;對2009年機動車環保生産一致性檢查發現問題的企業,進行復查。
二、檢查內容
依據下列國家標準要求,檢查新生産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和噪聲排放性能符合國家標準的情況。
(一)《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Ⅴ階段)》(GB17691-2005);
(二)《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階段)》(GB18352.3-2005);
(三) 《汽車加速行駛車外噪聲限值及測量方法》(GB1495—2002);
(四)《重型車用汽油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IV階段)》(GB14762-2008);
(五)《摩托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工況法,中國第Ⅲ階段)》(GB14622-2007)。
三、檢查程式
(一)企業自查。各生産企業應按照相關標準和文件要求認真開展環保生産一致性自我檢查工作,按時提交自查報告(即2010年1—3季度環保生産一致報告),如實上報相關資訊。
(二)報告核查。環境保護部組織開展企業自查報告的核查工作。重點核查企業是否按期上報自查報告,報告內容是否全面,並對企業自查情況進行評估,以確定現場抽查的範圍。
(三)現場抽查。環境保護部組織檢查組對有關生産企業進行現場檢查。一是現場核查企業産品環保生産一致性的保證能力;二是抽取企業合格下線産品,檢查其排放關鍵部件是否與型式核準狀態一致,並按照標準要求進行排放和噪聲檢測及OBD功能確認(如有OBD)。如抽取的樣品裝配有催化轉化器,則同時抽取催化器樣品進行性能測試。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環境保護部組織成立機動車環保生産一致性檢查工作組和五個現場檢查組,成員由環境保護部相關部門、派出機構、直屬單位及有關行業專家組成,負責檢查工作的組織協調及具體實施。
(二)落實工作責任。檢查工作組負責制定並實施相關工作方案及實施細則,明確分工及職責,並組織編制年度檢查報告。各現場檢查組按工作方案與實施細則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現場檢查工作。
(三)強化協作配合。各企業應對自檢和現場檢查予以積極配合。在抽樣過程中派專人到現場參加檢查,對於抽樣後的樣品不得進行調整和更換零部件。各檢測實驗室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檢測任務,嚴格執行檢測程式和技術要求。
(四)檢查整改要求。凡檢查中發現企業産品不合格的,生産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整改。整改期間生産企業暫停相關車機型的生産和銷售並採取補救措施。企業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也將視為檢查不合格:未按要求上報自查報告;拒絕接受檢查或有意隱匿真實情況;逾期生産法規要求停止生産或銷售的車機型的(出口或軍用産品等除外)。
(五)嚴格檢查紀律。參加檢查工作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應公正廉潔地開展工作,並遵守相關保密要求。
五、時間安排
(一)企業自查階段: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至2010年12月20日,各生産企業應開展自查工作並提交自查報告(即2010年1—3季度環保生産一致報告)。
(二)報告核查階段:從2010年12月20日至2010年12月25日,組織完成企業自查報告的核查工作。
(三)現場抽查階段:從2010年12月25日至2011年3月31日,組織完成現場檢查、檢測工作。
附件二:
企業環保生産一致性自查報告編寫要求
一、基本要求
2010年12月20日前,各生産企業應確保將2010年1—3季度環保生産一致性季報報送環境保護部。
二、報送方式
登錄機動車環保網進行網上申報。
三、編寫內容
(一)綜述
1.企業基本情況概述:企業基本資訊、企業結構狀況、性質、規模、年度經營生産情況和品質控制總體情況。
2.年度生産銷售量(需每季度填報):車輛類型、排放階段、産量、銷量、出口量。
3.車型達到環保標準的情況。
(二)生産一致性保證計劃書的變更情況
上一年度新增加的生産一致性保證計劃書、對原有計劃書的補充修改情況、相關品質控制文件的修改情況。
(三)一致性保證計劃的實施情況
1.關鍵部件外購件採購過程品質控制實施情況:是否按品質控制體系的要求實施,實施過程中採取的控制措施和形成的文件。
2.關鍵部件自製件生産過程品質控制實施情況:是否按品質控制體系的要求實施,實施過程中採取的控制措施和形成的文件。
3.整車裝配過程品質控制實施情況:是否按品質控制體系的要求實施,實施過程中採取的控制措施和形成的文件。
4.關鍵部件線上檢驗和定期抽樣檢驗實施情況:關鍵部件名稱,檢驗方法,檢驗頻次,檢驗合格率等。
5.不合格産品控制情況。
6.出現生産一致性不符合原因和糾正措施。
(四)生産企業整車排放檢驗情況(需每季度填報)
具體包括:車型類型、型號及産量;被測車型型號;被測車型數量;檢測時間;檢測地點;檢測報告的編號;達到的標準;型式核準時間;抽檢車輛檢測結果;標準偏差和統計量。
(五)生産企業實驗室檢測品質控制情況
1.設備檢定和校準情況。
2.人員培訓、考核情況。
3.標準物質使用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