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專項規劃實施情況考核指標解釋》的函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東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廣西壯族自治區、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4月,國務院批復了《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15年)》,對“十二五”期間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治理措施和目標都提出了新的要求。為適應新時期重點流域治理要求,我部對原有《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專項規劃實施情況考核指標解釋》(以下簡稱《指標解釋》)進行了修改完善。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落實。
《長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15年)》考核參照該《指標解釋》。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2年10月22日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辦公廳,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東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廣西壯族自治區、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局),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環境保護部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華東環境保護督查中心、西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西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東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