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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電解鋁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有關問題的復函
甘肅省環境保護廳:
你廳《關於電解鋁驗收有關問題的請示》(甘環發〔2017〕64號)收悉。經研究,函覆如下: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依據是經批准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文件所規定的環境保護設施和其他相關措施,適用當時的標準、規範和準入要求等。在環境影響評價批復之後發佈或修訂的標準、規範和準入要求等對已經批准的建設項目執行新規定有明確時限要求的,按新規定執行。
工業和資訊化部2013年發佈的《鋁行業規範條件》提出“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廠址位置及其與周圍人群和敏感區域的距離”,因此,電解鋁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中涉及防護距離的,仍按照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文件確定的要求執行。
特此函覆。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