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核電廠址保護和規範前期施工準備工作的通知
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公司:
我部高度重視核電廠址前期的環境保護工作,先後下發了《關於依法辦理核電廠廠址選擇審批手續的通知》(環函〔2003〕205號)、《關於進一步加強核電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管理的通知》(環函〔2006〕225號)和《關於進一步規範核電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的通知》(環函〔2009〕95號),明確提出了對廠址前期環境保護的要求,取得了明顯成效。
隨著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實施,結合當前核電發展實際情況,為保護環境,確保核電健康有序發展,現就加強保護核電廠址和規範前期施工準備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電廠址是稀缺資源。各核電集團和地方政府應對核電廠址加強保護,避免廠址周圍環境發生大的變化,影響未來廠址可接受性的評價工作。
二、核電項目建設應積極穩妥推進。各核電集團應按照國家核電發展的規劃,有計劃地安排新項目建設;要對所屬廠址加強管控,堅決杜絕“未批先建”等違法違規行為。各核電集團應督促各核電項目業主單位嚴格按照《環境保護法》等法律要求,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請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
三、核電建設要把握“安全第一、品質第一”的總方針。我部將根據國家核電發展規劃,並參考國家有關部門對於項目建設的意見,適時受理核電項目選址階段環境影響報告書。對於未開工的新核電廠址,在選址階段環境影響報告書批復前不得進行場地平整、通路通電通水等工作;對於已獲得選址環評批復的廠址,可開展場地平整、通路通電通水等工作,但未經我部同意不得進行核島負挖。
四、請有關省、自治區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相應地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對行政區內核電廠址加強監督,加強廠址保護工作,凡發現違反法律和上述規定的情況,立即向我部書面報告,我部核實後將依法進行查處。
環境保護部
2015年7月9日
抄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遼寧省、福建省、廣東省、湖南省、湖北省、江西省、江蘇省、浙江省、山東省、河北省、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海南省生態環境保護廳,環境保護部各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