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佈《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第五批)》的通知
環發〔2009〕161號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商務主管部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海關總署駐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
根據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聯合頒布的《關於印發〈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的通知》(環發〔1999〕278號)的規定,現發佈《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第五批)》(簡稱《名錄》,見附件)。
從2010年1月1日起,對《名錄》中所列物質實行進出口許可證管理制度。凡從事《名錄》中所列物質進出口業務的企業,必須按照《關於印發〈關於加強對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的規定〉的通知》(環發〔2000〕85號)規定提出申請,經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公室批准後,向商務部授權的發證機構申領進出口許可證,持進出口許可證辦理通關手續。
進出口企業在向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公室申請進出口含氫氯氟烴混合物時,必須在申請文件上註明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中含氫氯氟烴的含量(百分比)。
特此通知。
環境保護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題詞:環保 臭氧層 名錄 通知
抄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