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明確《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有關要求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的管理要求, 加強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現對條例及其配套規章中有關要求明確如下:
一、關於《民用核安全設備目錄(第一批)》的許可範圍
(一)泵閥類鑄鍛件的許可範圍為泵體、泵蓋、閥體、閥蓋;容器類鑄鍛件的許可範圍為封頭、筒體、接管(包括接管嘴、管座、安全端)、管板;支承類鑄鍛件的許可範圍為主設備(反應堆壓力容器、蒸汽發生器、穩壓器、主泵、主管道)支承。
(二)電磁閥的許可範圍為工藝管道用核級電磁閥,閥門執行機構用電磁閥暫不納入許可範圍。
(三)對於核安全級過濾器的承壓殼體,其製造單位應取得核級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
(四)對用於電纜對接的核級電纜連接件,其設計、製造單位應取得相應設計、製造許可證。
(五)民用核安全機械設備製造許可證持證單位生産法蘭、鍛件及管件等部件用於本單位許可範圍內的核級設備製造,且上述部件未列入本單位許可證外購項目的,不須再取相應法蘭、鍛件及管件等的製造許可證。
二、關於民用核安全設備許可證申請單位的業績要求
(一)民用核安全機械設備設計、製造許可證申請單位必須具有近五年內完整的核設施中非核級同種設備製造業績,並提供合同、完工報告、採購方驗收報告等證明文件。
(二)1E級電纜設計、製造許可證申請單位應滿足上述(一)款和《民用核安全電氣設備1E級電纜設計製造單位資格條件》中關於業績的相關要求,並提供合同、完工報告、採購方驗收報告等證明文件。
(三)民用核安全設備安裝許可證取證申請單位近五年內必須具有核設施常規島安裝業績,延續及擴證申請單位必須具有原持證範圍內安裝業績,並提供合同、完工報告、業主驗收報告等證明文件。
(四)核電廠主變壓器製造許可證申請單位應具有近五年內核電廠主變壓器的供貨業績或正在執行核電廠主變壓器的供貨合同,並提供合同、完工報告、採購方驗收報告等證明文件。
三、關於民用核安全設備許可證申請單位的模擬件製作要求
(一)泵、閥門、風機等能動設備設計和製造許可證申請單位須完成模擬件的設計鑒定試驗和出廠性能試驗。
(二)根據國核安函〔2008〕89號文的要求,對於近五年內有良好供貨業績,自申請之日起前五年內且在2008年1月1日前完成省部級以上機構組織的樣機鑒定的申請單位,原則上可不進行模擬件的試製。
四、關於境外註冊登記申請單位的資質和業績要求
(一)凡為我國境內民用核設施進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境外單位,包括其相應活動的分包方,均應滿足《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的相關要求。
(二)境外註冊登記申請單位應具有近五年內相應核級設備供貨業績,並提供合同、完工報告、採購方驗收報告等證明文件。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題詞:環保 核安全設備 條例 要求 通知
抄送:環境保護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環境保護部核與輻射安全中心,機械院核設備安全與可靠性中心,蘇州核安全中心,中廣核工程有限公司,中國核電工程有限公司,國核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