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佈《γ輻照裝置退役》等兩項核安全導則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我國核與輻射安全法規體系,提高我國核安全監管水準,我局組織制定了《γ輻照裝置退役》(HAD 401/07-2013),修定了《高水準放射性廢物地質處置設施選址》(HAD401/06 -2013),現發佈以上兩項核安全導則,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原《放射性廢物地質處置庫選址》(HAD401/06 -1998)自新導則發佈之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1.γ輻照裝置退役
2.高水準放射性廢物地質處置設施選址
國家核安全局
201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