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換發49-2游泳池式反應堆運作許可證的通知
中國原子能科學研究院:
你院《關於換發49-2游泳池式反應堆運作許可證的請示》(原安發〔2016〕375號)收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我局對你院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了審查,認為49-2游泳池式反應堆能夠滿足安全停堆、餘熱排出和放射性包容等基本安全功能的要求,具備繼續運作的條件。我局決定繼續向你院頒發為期五年的49-2游泳池式反應堆運作許可證。
你院在49-2游泳池式反應堆運作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運作許可證條件,確保反應堆運作安全。
附件:49-2游泳池式反應堆運作許可證(國核安證字第1709號)
國家核安全局
2017年10月16日
抄送:環境保護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北京核安全審評中心。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7年10月16日印發
附件
49-2游泳池式反應堆運作許可證
國核安證字第1709號
項 目:49-2游泳池式反應堆
持證單位:中國原子能科學研究院
法人代表:萬鋼
頒發日期:2017年10月1日
有效期限:2022年9月30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核安全局審查了中國原子能科學研究院提交的49-2游泳池式反應堆運作許可證(超過設計壽期)申請文件。核安全監督審評結果表明,49-2游泳池式反應堆滿足核安全法規相關要求,具備繼續運作的條件。在49-2游泳池式反應堆運作過程中,中國原子能科學研究院應遵守下列條件:
一、作為49-2游泳池式反應堆安全承擔全面責任的營運單位,應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接受國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監督,保證49-2游泳池式反應堆安全運作。
二、履行《研究堆運作許可證申請書》和《49-2游泳池式反應堆定期安全審查論證報告》等文件及其審評中的全部承諾。如需對承諾進行修改,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國家核安全局批准後方可實施。
三、對運作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必須熟知《49-2游泳池式反應堆運作限值和條件》,並保證遵守。任何對運作限值和條件的修改必須經國家核安全局審查批准。
四、履行經認可的品質保證大綱,認真執行品質保證程式,對參與品質活動的其他單位進行有效監督,定期監查和審查品質保證大綱實施的有效性。當組織機構等內容有較大變化時,應及時修訂品質保證大綱,並報國家核安全局認可。
五、執行《研究堆營運單位報告制度》,及時、如實地向國家核安全局報告研究堆運作情況和運作事件,並提供有關資料。
六、如果廠址條件(如人口分佈、附近的工業、運輸和軍事設施等)發生較大變化,應向國家核安全局報告,並論證其對49-2游泳池式反應堆安全的影響。
七、若需要實施超出安全分析報告分析範圍的反應堆應用或試驗,應提前向國家核安全局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八、應對反應堆水池池壁腐蝕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密切關注腐蝕發展情況。
九、應嚴格遵守審評過程中作出的承諾,2018年底前完成所有老化電氣設備和電纜的更換工作。
十、依法接受國家核安全局以及環境保護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的核安全監督檢查,落實監督檢查要求。
十一、本許可證自簽發之日起生效,原運作許可證(國核安證字第1201號)廢止。在遵守本許可證條件的前提下,49-2游泳池式反應堆可運作至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