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責令停止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活動並限期改正的告知書
山東泰山核電設備有限公司:
環境保護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于2016年3月16至17日對你公司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弄虛作假及製造能力嚴重退化等問題。
以上事實,有《環境保護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民用核安全設備活動過程監督檢查記錄》(NRO-JX-JL-BJ-16022)為證。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第八條關於民用核安全設備標準是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技術依據的規定。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未按照民用核安全設備標準進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禁止使用相關設計、設備,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該條規定,我局擬責令你公司停止所有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活動,處以10萬元罰款,並限于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
你公司如果要求聽證,應當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我局提出書面申請;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的,視為你公司放棄聽證權利。
聯繫人:環境保護部核設施安全監管司 周磊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南小街115號
郵遞區號:100035
電話:(010)66556367
傳真:(010)66556366
特此告知。
國家核安全局
2016年6月27日
抄送:環境保護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中國核電工程有限公司,中廣核工程有限公司,國核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