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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行政處罰決定書(山東泰山核電設備製造有限公司)

2016-08-15 文章來源環境保護部

2016-08-15 來源:環境保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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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泰山核電設備製造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9007292502231

  組織機構代碼:72925022-3

  法定代表人:王浩

  地址:泰安市岱岳區山口鎮北村

  山東泰山核電設備製造有限公司核安全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調查核實,你公司存在弄虛作假及製造能力嚴重退化等問題。

  以上事實,有《環境保護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民用核安全設備活動過程監督檢查記錄》(NRO-JX-JL-BJ-16022)為證。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第八條關於民用核安全設備標準是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技術依據的規定。

  我局于2016年7月4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明確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明確表示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接受行政處罰。

  以上事實,有我局《關於責令停止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活動並限期改正的告知書》(國核安函〔2016〕69號)及《送達回證》(國核安送〔2016〕07號)和你公司《關於核安全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的回函》(泰核企字〔2016〕第07號)為證。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未按照民用核安全設備標準進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禁止使用相關設計、設備,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規定,我局責令你公司停止所有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活動,限于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整改工作,並處10萬元罰款。

  三、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於責令停止生産和限期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後,你公司應立即停止所有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活動,限期改正,並於改正期滿後10日內將改正情況書面報告我局。

  (二)關於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以下賬戶:

  收款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開戶銀行:光大銀行北京禮士路支行

  賬號:75010188000021101

  收入項目為“核與輻射安全監管行政處罰罰沒收入”,繳款時請註明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你公司繳納罰款後,我局將繳款憑據寄到你公司。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環境保護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環境保護部

  2016年8月12日

  抄送: 環境保護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中國核電工程有限公司,中廣核工程有限公司,國核工程有限公司,中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6年8月1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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