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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強化企業污染損害賠償責任

2016-11-09 文章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2016-11-09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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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保護部副部長 黃潤秋

  2015年11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試點方案》)。為進一步貫徹落實《試點方案》,2016年8月30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在部分省份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的報告》。會議同意在吉林、江蘇、山東、湖南、重慶、貴州、雲南7省市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

  一、完善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現實需要

  我國現行的人身、財産損害賠償法律制度體系相對完整,但在公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中,目前存在索賠主體不明確、評估規範不健全、資金管理機制未建立等諸多問題。例如,在渤海灣溢油污染、松花江水體污染、常州外國語學校土壤污染等事件中,公共生態環境損害未得到足額賠償,受損的生態環境未得到及時修復。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不僅對生態文明建設做出了頂層設計和總體部署,而且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作為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求實行最嚴格的損害賠償制度,把環境損害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評價體系。《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進一步提出,建立獨立公正的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制度,加快形成生態損害者賠償、受益者付費、保護者得到合理補償的運作機制,形成源頭預防、過程式控制制、損害賠償、責任追究的制度體系。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使違法企業承擔應有的賠償責任,使受損的生態環境得到及時的修復,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不合理局面。吉林等7省市在《試點方案》的基礎上,結合當地工作實際分別制定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指定了具體負責部門或機構,細化了適用範圍,進一步明確了磋商制度、訴訟規則、損害鑒定評估、資金管理、執行與監督等具體措施。7省市試點將為2018年在全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和相關立法提供實踐經驗。

  二、精心選擇試點地方

  《試點方案》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做了全面安排部署,明確了總體要求和目標、試點原則、適用範圍、試點內容、保障措施;提出通過試點逐步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和損害賠償解決途徑,形成相應的鑒定評估管理與技術體系、資金保障及運作機制,探索建立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

  2016年4月,國務院批准在吉林、江蘇、山東、湖南、重慶、貴州、雲南7省市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授權試點省市政府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試點地方的選擇兼顧了地域上的東中西部,考慮了經濟發展階段、生態環境品質現狀的差異性,7省市開展改革試點具有較強的代表性,將為國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形成提供可複製的制度儲備。

  2016年5月~8月,7省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開展了調研和方案起草工作,徵求了本地法院、檢察院等司法機關和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衛生計生等相關部門意見,編制了本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7省市的實施方案經環境保護部技術審核後,已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批准,將由各試點地區省級人民政府陸續發佈實施。

  三、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主攻方向

  (一)省級政府成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主力軍。《試點方案》明確了省級政府為本區域的賠償權利人,對責任人提起索賠。省級政府可以確定相應的機構負責此項工作,在工作中可以採用磋商的形式,也可以直接提起訴訟。江蘇、山東、湖南、貴州、雲南5省確定省環保廳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組織協調工作,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林業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吉林省、重慶市確定由環保廳(局)具體負責賠償工作。省級政府根據地方實際提起索賠,有助於實現“責任者足額賠償”“受損生態環境儘快得到有效修復”。

  (二)加快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體系。環境保護部先後印發了《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方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環境損害評估推薦方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技術指南·總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技術指南·損害調查》等技術文件,初步形成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體系。但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難度高,現有鑒定評估能力和技術隊伍較為薄弱,因此需要通過改革試點,在實踐基礎上進一步規範完善。

  (三)探索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制度。目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方面沒有國家統一規定,對賠償資金的使用和環境修復費用的支付形成了一定的制約。7省市在實施方案中均提出了探索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的相應措施。重慶、貴州、雲南3省市擬推進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基金制度。吉林、湖南、重慶、雲南4省市提出建立生態環境修復保證金制度或生態環境損害責任保險制度。湖南省還提出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制度。重慶市鼓勵創設多種方式資金籌集渠道,要求積極推進建立企業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基金與生態環境修復保證金制度,鼓勵構建市場型生態環境修復基金與環境應急基金制度,探索設立高風險行業環境責任信託基金與強制環境責任保險制度。

  (四)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規則。一是程式性規則強調特殊性。各試點地方根據工作實際在管轄、證據保全、先予執行、執行監督等訴訟程式性規則方面做出特殊規定。山東省提出由省法院、省檢察院&&制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規則。重慶市提出磋商未達成一致的,由區級檢察院審查起訴,同級法院集中受理。貴州省提出要健全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制度。雲南省提出探索生態環境損害案件集中管轄。二是責任承擔要求多樣性。湖南省實施方案要求根據賠償義務人主觀過錯、經營狀況等因素試行分期賠付等多樣化的責任承擔方式。三是鑒定評估突出專業性。《試點方案》要求研究制定鑒定評估管理方法和技術規範,保障獨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並做好與司法程式的銜接。湖南省提出由賠償權利人代表組織相關單位代表和專家開展調查,委託有資質的機構開展鑒定評估工作。貴州省提出建立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簡易評估認定程式。

  四、紮實有序推動改革試點

  按照《試點方案》的要求,環境保護部將聯合相關國家機關,協調指導試點工作,推進試點順利進行,並評估總結試點工作,提出相關立法建議。

  一是加強協調指導。建立環境保護部與相關國家機關、試點省市溝通協調關係,及時交流改革試點工作資訊,研究解決改革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共同推進改革試點;組織開展地方調研,指導試點省市具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等工作;適時召開工作協調會,研究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

  二是及時評估總結。到2017年底前,組織試點省市認真總結試點實踐經驗,研究並提出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立法或政策建議,向國務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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