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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行政處罰決定書(蘇州東儀核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11-09 文章來源環境保護部

2016-11-09 來源:環境保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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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東儀核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編號:320500000201604050169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5007149896072

  法定代表人:陸建忠

  地址: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木瀆鎮金橋工業園南區(木東路)

  蘇州東儀核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安全違法一案,我部經過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調查核實,國家核安全局曾于2015年12月對你公司違規開展民用核安全設備活動等問題進行通報批評,並要求你公司限期整改(國核安函〔2015〕139號)。2016年5月11至12日及6月13日,環境保護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對你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你公司逾期未整改,仍存在品質保證體系運轉失控和檢驗試驗記錄造假等違規問題,不符合發證條件。

  以上事實,有《蘇州東儀核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民用核安全電氣設備採購控制專項檢查報告》《蘇州東儀核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電氣設備違規問題專項檢查報告》《關於高溫氣冷堆接線箱和福清5/6號機組小三箱項目活動情況的調查》(NRO-DQ-SZDY-DC-16001)和《蘇州東儀核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場檢查記錄單》(NRO-DQ-JL-16395)等為證。

  我部于2016年10月27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明確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明確表示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接受行政處罰。

  以上事實,有我部《核安全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環法字〔2016〕98號)及《送達回證》(國核安送〔2016〕08號)和你公司《關於“核安全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回函》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被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發證條件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第五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被依法吊銷許可證的單位,自吊銷許可證之日起1年內不得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證。”

  根據上述規定,我部(國家核安全局)決定吊銷你公司持有的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許可證(國核安證字S(14)19號)和製造許可證(國核安證字Z(14)28號)。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後,你公司應立即停止所有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活動,並將所持有的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和製造許可證上繳國家核安全局。自吊銷許可證之日起1年內,你公司不得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證。

  四、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部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環境保護部

  2016年11月9日

  抄送:環境保護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中國核電工程有限公司,中廣核工程有限公司,國核工程有限公司,中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6年11月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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