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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青島新天地固體廢物綜合處置有限公司)

2016-12-09 文章來源環境保護部

2016-12-09 來源:環境保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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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新天地固體廢物綜合處置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2857636150704 1-1

  法定代表人:韓清潔

  地址:萊西市姜山鎮新天地大道1號

  青島新天地固體廢物綜合處置有限公司環境違法一案,經我部華東環境保護督查中心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調查核實,你單位未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要求從事經營活動,存在未如實記錄、申報危險廢物經營情況;不按核準經營的貯存設施、經營類別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

  以上事實,有華東環境保護督查中心2016年7月5日《關於〈關於委託對青島新天地固體廢棄物綜合處置有限公司環境違法案件進行調查取證的函〉的復函》(華東環督函〔2016〕80號)及2016年6月26日《調查詢問筆錄》為證。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

  我部于2016年10月8日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單位未進行陳述、申辯,放棄聽證權利。

  以上事實,有我部2016年10月8日《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環法字〔2016〕93號)及《環境保護部送達回證》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

  不按照經營許可證從事前款活動的,還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

  根據上述規定,我部決定吊銷你單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編號:G3702850030)。

  三、吊銷經營許可證書的履行方式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時將《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正本和副本原件交送達人員收回。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部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環境保護部

  2016年12月2日

  抄送:山東省環境保護廳,環境保護部華東環境保護督查中心。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6年12月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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