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自然保護區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
近年來,各級環保部門在自然保護區綜合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促進了我國自然保護區事業健康發展。但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為了進一步加強自然保護區綜合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切實強化涉及自然保護區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近年來,各種開發和建設活動對自然保護區形成了很大衝擊,有的甚至造成了保護區功能和主要保護對象的嚴重破壞。各地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的有關規定,不得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衝區內開展旅遊和生産經營活動。經國家批准的重點建設項目,因自然條件限制,確需通過或佔用自然保護區的,必須按照《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範圍調整和功能區調整及更改名稱管理規定》,履行有關調整的論證、報批程式。地方級自然保護區調整也要參照上述規定執行。涉及自然保護區的建設項目,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應編寫專門章節,就項目對保護區結構功能、保護對象及價值的影響作出預測,提出保護方案,根據影響大小由開發建設單位落實有關保護、恢復和補償措施。涉及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地方建設項目,環評報告書審批前,必須徵得我局同意;涉及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地方建設項目,省級環保部門要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嚴格審查。
二、建立和完善自然保護區評審機制。評審是自然保護區綜合管理的重要制度,目前絕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都建立了省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並正常運轉,使自然保護區的建立進一步規範化、科學化,品質不斷提高。但個別地方至今尚未建立省級自然保護區評審機制,使得環保部門綜合管理的作用難以發揮,相關省區應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儘快建立和健全評審機制。已經建立自然保護區評審機制的,應進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和評審標準,確保新建的自然保護區的品質和水準。未經省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不得新建省級自然保護區,也不得申報建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三、加強對自然保護區的管理和指導,穩定自然保護區部門管理權屬關係。各級環保部門在加強自然保護區綜合管理的同時,從搶救性保護和試點示範的角度,歸口管理了一批自然保護區,併為這些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付出了很大努力。但目前一些地方出現未經請示、協商,隨意改變個別自然保護區隸屬管理關係的動議,一旦處理不當,將嚴重影響環保部門自然保護區工作者的積極性,削弱環保部門的職能,産生嚴重負面影響。因此,各地一定要嚴格執行國家環保總局等七部門聯合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加強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環發〔2002〕163號)精神,不得隨意改變自然保護區的管理權屬。如遇有關情況,應及時向我局報告。確需改變管理權屬關係的環保系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必須報我局同意。
四、加強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各級環保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規定,認真履行綜合監管職責,建立並完善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本轄區內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分析自然保護區的保護狀況和存在問題,解決保護區管理機構工作中面臨的實際困難,對於各種威脅和破壞自然保護區及其保護對象的違法犯罪行為,要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嚴肅查處。對於因管理不善造成資源破壞的自然保護區,要亮黃牌警告,並要求限期整改。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主題詞:環保 自然保護區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