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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國家級生態村創建標準(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計劃單列市環境保護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加強農村環境保護工作,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我局決定開展國家級生態村創建活動,並制定了《國家級生態村創建標準(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你們按照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開展國家級生態村的創建工作,改善農村生産與生活環境,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環境安全保障。
附件:國家級生態村創建標準(試行)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主題詞:環保 生態村 標準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