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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鑽井泥漿和鑽屑排放的復函(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你公司《關於申請曹妃甸11-1/11-6油田綜合調整項目15口井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含油鑽井泥漿和鑽屑向海中排放許可的函》(津公函〔2019〕1號)、《關於申請渤中26-3油田調整井工程等2個項目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含油鑽井泥漿和鑽屑向海中排放許可的函》(津公函〔2019〕2號)、《關於申請QHD34-7-1等4口井探井作業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含油鑽井泥漿和鑽屑向海中排放許可的函》(津公函〔2019〕3號)收悉。根據《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GB4914-2008),在渤海海域不得排放含油泥漿和鑽屑。鋻於該批鑽井均位於渤海海域,含油泥漿和鑽屑應運回陸地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
請嚴格落實各項環境保護要求,對經檢測符合標準要求的非含油泥漿和鑽屑,應定期將實際排放的泥漿鑽屑樣品送檢驗單位檢驗,並每月向我部報告排放情況。
生態環境部海洋生態環境司
2019年1月31日
抄送:生態環境執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