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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實施生態環境監測方法新標準相關問題的復函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
你局《關於實施環境監測方法新標準相關問題的請示》(渝環〔2019〕19號)收悉。經研究,現就生態環境監測工作中實施標準相關問題函覆如下:
一、《關於在環境監測工作中實施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問題的復函》(環函〔2010〕90號)是原環境保護部依法對標準作出的解釋,與已發佈標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目前仍然有效。
二、國家環境品質標準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的生態環境監測方法標準應規範使用,若新發佈的生態環境監測方法標準與指定的監測方法不同,但適用範圍相同的,也可以使用。因此,在分析地表水中鉛項目時,應根據監測目的、監測方法的檢出限和測定下限科學選擇《水質 銅、鋅、鉛、鎘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7475-87)、《水質 65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電漿體質譜法》(HJ 700-2014)或《水質 32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電漿發射光譜法》(HJ 776-2015),新發佈的地表水中鉛的監測方法標準也可按上述原則使用。
特此函覆。
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監測司
2019年2月12日
抄送: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中國環境監測總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