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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意鑽井泥漿和鑽屑排放的函(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你公司《關於申請潿洲油田群調整井、生産井項目9口井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含油鑽井泥漿和鑽屑向海中排放許可的函》(中海油湛函〔2019〕3號)收悉。經審查,同意你公司WZ6-1-A2S2、WZ11-1-A2S1、WZ11-1-A13S1、WZ12-1W-A3H1、WZ12-1W-A2H1、WZ12-2-B3、WZ12-2-B32、WZ12-2-B33、WZ12-2-B34等9口井鑽井作業中産生的經檢驗符合標準要求的含油量不超過1%的的水基泥漿和鑽屑向海中排放,其他泥漿和鑽屑不得排海,應運回陸地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
請嚴格落實各項環境保護要求,定期將實際排放的泥漿鑽屑樣品送檢驗單位檢驗,並每月向我部報告排放情況。
生態環境部海洋生態環境司
2019年3月11日
抄送:中國海警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