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同意鑽井泥漿和鑽屑排放的函(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你公司《關於海南分公司34口井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含油鑽井泥漿和鑽屑向海中排放許可的函》(中海油瓊函〔2019〕1號)收悉。經審查,同意你公司DF13-1-9(d)、DF13-1-12(d)、DF15-1-1(d)、DF17-1-1(d)、DF29-1-7(d)、LD9-1-1(d)、LD10-1-14(d)、LD10-1-15(d)、LD10-1-16(d)、LD10-1-17(d)、LD10-4-1(d)、LD14-2-1(d)、LD15-2-1(d)、LS25-1-6(d)、LS25-1W-1、WC8-2S-1(d)、WC8-8-1(d)、WC14-2E-1(d)、WC14-2E-2(d)、WC19-1W-1(d)、YC23-1-1(d)、YC26-6-1(d)、YL8-3-1(d)、LS17-2-A1、LS17-2-A2、LS17-2-A3H、LS17-2-A4H、LS17-2-A5H、LS17-2-A6、LS17-2-A7、LS17-2-A8、LS17-2-A9H、LS17-2-A10H、LS17-2-A11H等34口井鑽井作業中産生的經檢驗符合標準要求的含油量不超過8%的水基泥漿和鑽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漿和鑽屑不得排海,應運回陸地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
請嚴格落實各項環境保護要求,定期將實際排放的泥漿鑽屑樣品送檢驗單位檢驗,並每月向我部報告排放情況。
生態環境部海洋生態環境司
2019年5月6日
抄送:中國海警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