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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意鑽井泥漿和鑽屑排放的函(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你公司《關於申請EP12-1-2(d)井等12個項目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含油鑽井泥漿和鑽屑向海中排放許可的函》收悉。經審查,同意你公司EP12-1-2(d)、EP21-2-1(d)、EP24-3-1(d)、LF16-8-1(d)、LF21-4-1(d)、LF21-4-2(d)、LF21-8-1(d)、LF21-8-2(d)、XJ24-7-1(d)、HZ21-1-12Sa、HZ26-1-3Sd和HZ32-2-11Sa等12口井鑽井作業中産生的經檢驗符合標準要求的含油量不超過8%的水基泥漿和鑽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漿和鑽屑不得排海,應運回陸地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
請嚴格落實各項環境保護要求,定期將實際排放的泥漿鑽屑樣品送檢驗單位檢驗,並每月向我部報告排放情況。
生態環境部海洋生態環境司
2019年5月13日
抄送:中國海警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