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同意鑽井泥漿和鑽屑排放的函(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你公司《關於申請EP21-3-1(d)井等25個項目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含油鑽井泥漿和鑽屑向海中排放許可的函》收悉。經審查,同意你公司EP21-3-1(d)、EP24-1B-1(d)、EP20-5-3(d)、EP20-5-4(d)、HZ22-8-1(d)、HZ10-2-1(d)、XJ32-1-3(d)、PY36-2-2(d)、PY17-1-1(d)、XJ27-6-1(d)、PY11-6-2(d)、EP17-1-1(d)、XJ32-5-1(d)、XJ26-2-1(d)、XJ26-2-2(d)、XJ24-6-3(d)、HZ20-3-1(d)、LF15-5-1(d)、LH23-1-2(d)、HZ25-8-8(d)、HZ32-2-16(d)、LH11-1-D5P1、EP23-1-A9/A9H、XJ30-2B12ST2、XJ23-1-A14H1等25口井鑽井作業中産生的經檢驗符合標準要求的含油量不超過8%的水基泥漿和鑽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漿和鑽屑不得排海,應運回陸地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
請嚴格落實各項環境保護要求,定期將實際排放的泥漿鑽屑樣品送檢驗單位檢驗,並每月向我部報告排放情況。
生態環境部海洋生態環境司
2019年7月1日
抄送:中國海警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