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同意鑽井泥漿和鑽屑排放的函(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你公司《關於申請湛江分公司60口井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含油鑽井泥漿和鑽屑向海中排放許可的函》(中海油湛函〔2019〕21號)收悉。經審查,函覆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WS1-4-4(d)、WS1-4-5(d)、WS15-2-1(d)、WS16-1-9(d)、WS16-1-14(d)、WS16-1-15(d)、WS16-1-16(d)、WS16-1-17(d)、WS16-1W-7(d)、WS16-7-2(d)、WS22-3-1(d)、WS22-8-3(d)、WS22-8-4(d)、WS22-8-5(d)、WS23-1-2、WS23-1-3、WS23-5-3(d)、WS23-5-4(d)、WZ5-4-1(d)、WZ5-4-2(d)、WZ6-3-3(d)、WZ6-3S-2(d)、WZ6-3S-3(d)、WZ6-6-1(d)、WZ6-6-2(d)、WZ6-8-7(d)、WZ6-12M-2(d)、WZ10-3-20(d)、WZ11-1M-1(d)、WZ11-2-8(d)、WZ11-2-9(d)、WZ11-2-10(d)、WZ11-13-1(d)、WZ12-2-10(d)、WZ12-2-11(d)、WZ12-2-12(d)、WZ12-2-13(d)、WZ12-7-3(d)、WZ6-9-A6S1、WZ6-9-A7H2、 WZ6-9-A14H1、WZ6-9-A11P、WZ6-9-A18、WZ6-9-A19等44口井鑽井作業中産生的經檢驗符合標準要求的含油量不超過1%的水基泥漿和鑽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漿和鑽屑不得排海,應運回陸地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
二、同意你公司LS3-2-1、QH17-2-1、WC8-3E-3(d)、WC8-3E-4(d)、WC10-2S-1(d)、WC11-2S-1(d)、WC14-3-2(d)、WC14-3-3(d)、WC14-4-1(d)、WC15-4-1(d)、WC19-6-3(d)、WC19-6-4(d)、YC16-1-1、YC34-1-1、DF13-2-A9H、DF13-2-A10H等16口井鑽井作業中産生的經檢驗符合標準要求的含油量不超過8%的水基泥漿和鑽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漿和鑽屑不得排海,應運回陸地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
請嚴格落實各項環境保護要求,定期將實際排放的泥漿鑽屑樣品送檢驗單位檢驗,並每月向我部報告排放情況。
生態環境部海洋生態環境司
2019年7月19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中國海警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