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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續建中鋼集團濱海實業有限公司2×240萬噸/年球團項目的復函
中鋼集團濱海實業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續建“中鋼集團濱海實業有限公司2×240萬噸/年球團項目”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函覆如下:
一、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你公司2×240萬噸/年球團項目已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後五年內開工建設,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需重新審核。
二、鋻於該項目環境保護措施發生變動,且項目停建後相關環境保護政策、排放標準也發生了變化,建議你公司進一步論證該項目的環境可行性。2015年,我部印發了《環境保護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2015年本)》,將鋼鐵行業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審批權下放至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請你公司商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
2019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