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同意鑽井泥漿和鑽屑排放的函(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
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呈報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含油鑽井泥漿和鑽屑向海中排放申請書的報告》(中海油安〔2019〕437號)收悉。經審查,函覆如下。
一、同意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分公司)BYT-A7、BYT-A8、CX-A12H、CA-A13H、CX-A14H、KQT-A4H、KQT-A6、KQT-A8H、KQT-A7、KQT-B5、NB19-6-6、HZ35-1-1、NB13-2-1等13口井鑽井作業中産生的經檢驗符合標準要求的含油量不超過8%的水基泥漿和鑽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漿和鑽屑不得排海,應運回陸地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
二、同意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分公司)EP15-2-2(d)、EP11-1-2(d)、HZ26-6-1(d)、LF8-3-1(d)、XJ23-1-A17H1等5口井鑽井作業中産生的經檢驗符合標準要求的含油量不超過8%的水基泥漿和鑽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漿和鑽屑不得排海,應運回陸地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
三、同意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以下簡稱湛江分公司)WS1-6-4(d)、WS1-6-5(d)、WS1-6-6(d)、WS1-6-7(d)、WS15-2-2(d)、WS15-2-3(d)、WS16-1-18(d)、WS17-1N-1(d)、WS23-3-1(d)、WZ6-12-2(d)、WZ6-12-3(d)、WZ6-13N-3(d)、WZ10-3S-3(d)、WZ11-1-6(d)、WZ11-1-7(d)、WZ11-2-11(d)、WZ11-2E-2(d)、WZ11-4N-9(d)、WZ11-12E-1(d)、WZ6-8-A1H1、WZ11-4N-B27、WZ11-4N-B28等22口井鑽井作業中産生的經檢驗符合標準要求的含油量不超過1%的水基泥漿和鑽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漿和鑽屑不得排海,應運回陸地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
同意湛江分公司WC7-1N-1、WC7-3-2(d)、WC8-2-2(d)、WC8-3-5(d)、WC8-3-6(d)、WC8-3E-5(d)、WC11-4-1、WC19-1-7(d)、WC19-9-3d、WC8-3-A2H1、WC8-3-A4S1、WC8-3-A5H1、Wen13-1-A7H1、WC13-6-A18H、WC13-6-A19H、WC13-6-A20H等16口井鑽井作業中産生的經檢驗符合標準要求的含油量不超過8%的水基泥漿和鑽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漿和鑽屑不得排海,應運回陸地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
四、同意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簡稱海南分公司)DF11-1-1(d)、DF13-1-13(d)、LD3-1-1(d)、LD15-2-1(d)、LS13-9-1等5口井鑽井作業中産生的經檢驗符合標準要求的含油量不超過3%的水基泥漿和鑽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漿和鑽屑不得排海,應運回陸地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
同意海南分公司LS25-1W-2(d)、LS25-1W-3(d)、WC8-7-1(d)、WC9-4-1(d)、WC9-5-1(d)、WC9-7-1(d)、YC19-3-1(d)、YL1-1-1(d)、YL1-2-1(d)、YL1-3-1(d)、YL7-1-1(d)、YL7-1-2(d)、YL8-1-3(d)、YL8-3-2(d)等14口井鑽井作業中産生的經檢驗符合標準要求的含油量不超過8%的水基泥漿和鑽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漿和鑽屑不得排海,應運回陸地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
請嚴格落實各項環境保護要求,定期將實際排放的泥漿鑽屑樣品送檢驗單位檢驗。上海分公司每月向我部太湖流域東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報告排放情況,深圳分公司、湛江分公司和海南分公司每月向我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報告排放情況。
生態環境部海洋生態環境司
2019年9月30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中國海警局,太湖流域東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