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新疆慶華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廢水處理污泥環境管理有關問題的復函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你廳《關於新疆慶華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廢水處理污泥環境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新環固體字〔2019〕82號)收悉。經研究,現函覆如下:
一、 根據《建設項目危險廢物環境影響評價指南》(環境保護部公告2017年第43號)規定,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但從工藝流程及産生環節、主要成分、有害成分等角度分析可能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環評階段可類比相同或相似的固體廢物危險特性判定結果,也可選取具有相同或相似性的樣品,按照《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範》(HJ/T 298)、《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5085.1~6)等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予以認定。該類固體廢物産生後,應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所産生的固體廢物再次開展危險特性鑒別,並根據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險特性確定所屬廢物類別,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要求進行歸類管理。
二、 新疆慶華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委託進行危險特性鑒別的固體廢物為廢水生化處理污泥,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450-002-11煤氣生産過程中産生的廢水處理污泥(不包括廢水生化處理污泥)”描述不符,不屬於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固體廢物,應在該類固體廢物産生後按照《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範》等進行危險特性鑒別。
三、 按照《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範》等要求出具的鑒別報告可作為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申請材料,並可作為固體廢物日常環境監管等工作的參考依據。
特此函覆。
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
2019年10月25日
(此件社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