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你公司《關於申請湛江分公司22口井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含油鑽井泥漿和鑽屑向海中排放許可的函》(中海油湛函〔2019〕31號)收悉。經審查,函覆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WS13-1-1(d)、WS13-2-1(d)、WS16-1-19(d)、WS22-4E-2(d)、WS22-9-7(d)、WS22-9-8(d)、WS22-9-9(d)、WZ6-8-10(d)、WZ6-9-5(d)、WZ11-1-8(d)、WZ11-1-9(d)、WZ11-1-10(d)、WZ11-1-11(d)、WZ11-2-12(d)、WZ11-11-2(d)、WZ11-11-3(d)、WZ12-5-1(d)、WZ17-3-1(d)、WZ17-6-1(d)等19口井鑽井作業中産生的經檢驗符合標準要求的含油量不超過1%的水基泥漿和鑽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漿和鑽屑不得排海,應運回陸地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
二、同意你公司WC3-1-1(d)、YC13-10-1、WZ6-1-A2S2等3口井鑽井作業中産生的經檢驗符合標準要求的含油量不超過8%的水基泥漿和鑽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漿和鑽屑不得排海,應運回陸地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
請嚴格落實各項環境保護要求,定期將實際排放的泥漿鑽屑樣品送檢驗單位檢驗,並每月向我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報告排放情況。
生態環境部海洋生態環境司
2019年12月2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中國海警局,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