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你公司《關於申請海南分公司22口井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含油鑽井泥漿和鑽屑向海中排放許可的函》(中海油瓊函〔2019〕3號)收悉。經審查,同意你公司CN6-2-1(d)、CN6-2-2(d)、CN6-2-3(d)、LD10-4-1(d)、LD10-4-2(d)、LD30-2-1(d)、LS26-1-1(d)、LS31-2-1(d)、LS32-1-1(d)、LS32-2-1(d)、LT26-4-1(d)、LT26-4-2(d)、LT26-4-3(d)、QH18-2-1(d)、WC13-4-1(d)、YL1-1-2(d)、YL1-2-1(d)、YL1-2-2(d)、YL1-3-1(d)、YL8-1-4(d)、YL8-3-3(d)、YL13-1-2(d)等22口井鑽井作業中産生的經檢驗符合標準要求的含油量不超過8%的水基泥漿和鑽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漿和鑽屑不得排海,應運回陸地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
請嚴格落實各項環境保護要求,定期將實際排放的泥漿鑽屑樣品送檢驗單位檢驗,並每月向我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報告排放情況。
生態環境部海洋生態環境司
2019年12月2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中國海警局,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