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含油鑽井泥漿和鑽屑向海中排放的請示》(中海油安〔2019〕558號)收悉。經審查,同意你公司LF13-1-6H1、LF13-1-25H1、EP23-1-A10&A10H、EP4-1-1(d)、EP9-4-1(d)、EP9-4-2(d)、EP9-4-3(d)、EP9-4-4(d)、EP21-4-1(d)、HZ10-5-1(d)、HZ10-11-1(d)、HZ26-8-2(d)、HZ27-8-1(d)、KP11-3-2(d)、LF9-8-1(d)、LF21-5-1(d)、LF21-6-1(d)、LF21-7-1(d)、LH32-3-1(d)、PY27-1-3(d)、XJ24-9-1(d)、XJ26-3-1(d)、XJ30-1-3(d)、XJ30-8-1(d)、LW3-4-1(d)、PY10-15-1(d)、KP11-4-1(d)、EP21-2-2(d)、PY27-1-2(d)、PY29-3-1(d)、HZ12-6-1(d)、PY5-6-2(d)、BY1-1-1(d)、BY15-2-1(d)等34口井鑽井作業中産生的經檢驗符合標準要求的含油量不超過8%的水基泥漿和鑽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漿和鑽屑不得排海,應運回陸地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
請嚴格落實各項環境保護要求,定期將實際排放的泥漿鑽屑樣品送檢驗單位檢驗,並每月向我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報告排放情況。
生態環境部海洋生態環境司
2019年12月13日
抄送:中國海警局,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