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申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含油鑽井泥漿和鑽屑向海中排放的請示》(中海油安〔2020〕254號)收悉。經審查,函覆如下:
一、同意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XJ30-1-4(d)等49口井(井名見附件1)鑽井作業中産生的經檢驗符合標準要求的含油量不超過8%的水基泥漿和鑽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漿和鑽屑不得排海,應運回陸地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
二、同意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WZ6-9-7(d)等21口井(井名見附件2)鑽井作業中産生的經檢驗符合標準要求的含油量不超過1%的水基泥漿和鑽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漿和鑽屑不得排海,應運回陸地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
三、同意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WC13-2-B18H鑽井作業中産生的經檢驗符合標準要求的含油量不超過8%的水基泥漿和鑽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漿和鑽屑不得排海,應運回陸地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
請嚴格落實各項環境保護要求,定期將實際排放的泥漿鑽屑樣品送檢驗單位檢驗,並每月向我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報告排放情況。
生態環境部海洋生態環境司
2020年6月15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中國海警局,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