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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發佈《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企業環境輻射監測及資訊公開辦法(試行)》的公告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和《國務院關於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規劃及2025年遠景目標的批復》(國函〔2017〕29號),規範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企業環境輻射監測及資訊公開工作,我部制定了《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企業環境輻射監測及資訊公開辦法(試行)》,現予公佈。
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于2019年1月1日前,根據本辦法附錄一中的相關要求補充完善省級地區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資訊公開平臺。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企業環境輻射監測及資訊公開辦法(試行)
生態環境部
2018年7月4日
抄送:環境保護部各地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輻射環境監測技術中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工業和資訊化部,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18年7月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