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佈《乏燃料後處理設施安全要求(試行)》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和《民用核燃料迴圈設施安全規定》,完善我國核燃料迴圈設施監管的法規體系,進一步規範和指導乏燃料後處理設施的選址、設計、建造、調試、運作和退役,我部組織制定了《乏燃料後處理設施安全要求(試行)》(見附件),現予公佈。
特此公告。
附件:乏燃料後處理設施安全要求(試行)
生態環境部
2018年12月18日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18年12月2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