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批准上海市工業綜合開發區等4家園區為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的通知
環科財〔2019〕58號 |
上海市工業綜合開發區、上海青浦工業園區、國家東中西區域合作示範區(連雲港徐圩新區)、成都經濟技術開發區:
根據《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管理辦法》(環發〔2015〕167號)的有關規定,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組織專家對上海市工業綜合開發區、上海青浦工業園區、國家東中西區域合作示範區(連雲港徐圩新區)和成都經濟技術開發區等4家園區創建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情況進行了驗收。經審查,上述4家園區完成了規劃目標和任務,基本條件和主要指標均對應達到了《行業類生態工業園區標準(試行)》(HJ273-2006)、《綜合類生態工業園區標準》(HJ274-2009)及修改方案的公告(環境保護部公告2012年第48號)要求。根據專家驗收意見和公示情況,經生態環境部、商務部、科技部研究,決定批准上海市工業綜合開發區、上海青浦工業園區、國家東中西區域合作示範區(連雲港徐圩新區)和成都經濟技術開發區為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
請上述4家園區在未來發展和建設中,繼續組織區內企業在廢物和能量利用方面開展合作,共同構建和完善園區內的生態工業鏈網,在完成規劃設定的階段目標和任務的基礎上,不斷探索創新,進一步提高資源、能源利用效率,減少污染物的産生和排放量。同時積極發揮示範和帶動作用,凝練先進經驗,做好交流與宣傳,深入推動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綠色發展。
生態環境部
商務部
科技部
2019年7月5日
抄送:上海市、江蘇省、四川省人民政府,上海市、江蘇省、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局)、商務廳(委)、科技廳(委)。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19年7月1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