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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明確放射性物品航空運輸臨時存放安全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
環辦輻射〔2018〕44號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
為進一步規範放射性物品航空運輸臨時存放安全管理,保障放射性物品航空運輸安全,依據《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2號),現將放射性物品航空運輸臨時存放安全監管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航空公司、機場地面服務代理人為航空運輸目的而在民用機場控制區內設立的臨時存放航空運輸貨物中放射性物品的場地或庫房,屬於民用航空運輸安全監管範疇,由各地民航行業管理部門按照航空運輸有關規定實施監管,不需要核發輻射安全許可證。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印發之前已核發的放射性物品航空運輸臨時倉貯單位的輻射安全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依法撤回,並辦理登出手續。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民航局綜合司
2018年12月5日
抄送:應急部、交通運輸部、海關總署。各運輸航空公司,各機場(集團)公司。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18年12月1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