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執行中有關問題的復函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
你廳《關於執行〈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有關問題的請示》(川環〔2019〕5號)收悉。經研究,函覆如下。
縣級以下且20張床位以上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所有醫療機構應按照《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466-2005)4.1.2節的要求,執行該標準表2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19年3月16日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