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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解除對桂林市漓江流域採石場生態破壞和河流污染問題掛牌督辦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
按照生態環境部、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對漓江流域採石場生態破壞和河流污染問題掛牌督辦的通知》(環辦環監函〔2016〕926號)要求,你市組織有關部門對漓江流域採石場生態破壞和河流污染問題進行處理處置,督促採石場開展整改,並向生態環境部、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提交了申請解除掛牌督辦的請示。經生態環境部、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聯合組織現場核查,你市漓江流域採石場生態破壞和河流污染問題的處理處置工作已基本達到督辦要求。
經研究,決定對桂林市漓江流域採石場生態破壞和河流污染問題解除掛牌督辦。請你市加強日常監管和監測,做好採石場復綠工作,確保河流水質持續穩定達標。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19年10月24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辦公室督察局、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