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做好當前生豬規模養殖環評管理相關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農業農村(農牧、畜牧獸醫)廳(局、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穩定生豬生産保障市場供應的工作部署,進一步做好生豬養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以下簡稱生豬養殖項目環評)服務,促進生豬生産加快恢復,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繼續推進生豬養殖項目環評“放管服”改革。近年來,生態環境領域“放管服”改革持續深化,超過96%的生豬養殖項目(年出欄量5000頭以下的生豬養殖項目)線上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無需辦理環評審批。針對當前生豬生産形勢,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大改革力度,創新環評管理思路,進一步深化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相關要求,精準發力,推動生豬養殖項目儘快落地。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推進糞污資源化利用,持續推動生豬養殖綠色發展,共同落實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要求。
二、開展生豬養殖項目環評告知承諾制試點。對年出欄量5000頭及以上的生豬養殖項目,探索開展環評告知承諾制改革試點,建設單位在開工建設前,將簽署的告知承諾書及環境影響報告書等要件報送環評審批部門。環評審批部門在收到告知承諾書及環境影響報告書等要件後,可不經評估、審查直接做出審批決定,並切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試點時間自通知印發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三、統籌做好生豬養殖項目環評服務和指導。各地生態環境、農業農村部門應建立部門協作機制,做好政策解讀和宣傳,加強服務和指導,形成政策合力。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進一步提高服務意識,提前介入,指導告知承諾書和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做好環評與排污許可、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管理的銜接,對規模以下生豬養殖項目和不設置污水排放口的規模以上生豬養殖項目,不得要求申領排污許可證和取得總量指標。糞污經過無害化處理用作肥料還田,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規範要求且不造成環境污染的,不屬於排放污染物,不宜執行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和農田灌溉水質標準。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督促,落實糞污資源化利用措施,推進糞肥養分平衡管理。完善糞污肥料化標準體系,加強糞肥還田技術指導,促進科學合理施用。
四、強化建設單位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生豬養殖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遵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不得佔用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禁止開發的區域。參照《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範》,根據環評技術導則要求,科學確定環境防護距離,作為項目選址以及規劃控制的依據。嚴格落實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新(改、擴)建生豬養殖項目,應同步建設配套的糞污資源化利用設施,落實與養殖規模相匹配的還田土地。糞污無法資源化利用的,應明確污染處理措施,按照國家和地方規定達標排放。
五、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將生豬養殖項目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環境執法範圍,監督其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和承諾事項。對在告知承諾書中弄虛作假或不落實承諾內容的,依法查處,並向社會公開,將失信企業納入相關誠信體系。對守法意識強、管理規範、守法記錄良好的,減少現場執法監管頻次。規範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對違法情節輕微並主動糾正、未造成環境污染後果的,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依法依規做好公眾參與和資訊公開,接受公眾監督,維護公眾環境權益。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19年11月29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生態環境部華北督察局、華東督察局、華南督察局、西北督察局、西南督察局、東北督察局、長江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淮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松遼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太湖流域東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