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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批准臺山核電合營有限公司FCC4-V1新燃料運輸容器使用批准書有效期延續的通知
臺山核電合營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申請延續FCC4-V1型新燃料運輸容器使用批准書的請示》(廣核臺〔2018〕53號)收悉。
根據《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許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公司提交的FCC4-V1新燃料運輸容器使用批准書有效期延續申請材料進行了審查,認為FCC4-V1新燃料運輸容器能夠滿足相關要求,決定向你公司頒發延續後的FCC4-V1新燃料運輸容器使用批准書(見附件),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
你公司在使用FCC4-V1新燃料運輸容器實施運輸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循FCC4-V1新燃料運輸容器使用批准書規定的各項條件,確保運輸安全。
我局授權華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負責放射性物品運輸活動的現場監督檢查,請你單位予以配合。
國家核安全局
2018年11月13日
抄送: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華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機械科學研究院核設備和可靠性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