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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意廣東大亞灣核電環保有限公司《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許可證》和《廣東低、中放固體廢物北龍處置場運作許可證》法人資訊變更的函
廣東大亞灣核電環保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申請變更〈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許可證〉和〈廣東低、中放固體廢物北龍處置場運作許可證〉的函》(廣核保函〔2019〕5號)收悉。根據《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及相關規章的規定,經研究,同意你公司所持《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許可證》(國環放廢處置證〔第2號〕)及《廣東低、中放固體廢物北龍處置場運作許可證》(國核安證字第1107號)中法定代表人資訊變更為田延鋒,其他許可內容不變。
你公司作為放射性廢物處置設施營運單位,應嚴格遵守上述許可證規定的運作限值和條件,在許可範圍內接收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加強運作管理,確保處置設施運作安全。
國家核安全局
2019年5月13日
抄送: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部華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