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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意臺山核電合營有限公司FCC4-V1新燃料運輸容器使用批准書等兩個批准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復函
臺山核電合營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申請變更臺山核電合營有限公司〈FCC4-V1新燃料運輸容器使用批准書〉及〈臺山核電廠(法供)核燃料組件公路運輸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書〉法人的請示》(廣核臺〔2019〕82號)收悉。經研究,函覆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FCC4-V1新燃料運輸容器使用批准書(國核安函〔2018〕93號)和《臺山核電廠(法供)核燃料組件公路運輸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書》批准書(國核安發〔2016〕189號)法定代表人由高立剛變更為蘇聖兵。
二、原批准書(國核安函〔2018〕93號和國核安發〔2016〕189號)其餘內容不變。
特此函覆。
國家核安全局
2019年9月11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部華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中機生産力促進中心,中國輻射防護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