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上風高科專風實業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申請辦理民用核安全機械設備設計和製造許可證變更的請示》(上風風機字〔2019〕056號)收悉。經研究,通知如下。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的要求,我局對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和製造許可活動範圍變更申請進行了審查,認為你公司在所申請的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和製造方面具備了《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及《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監督管理規定》第八條所要求的各項能力,同意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許可證》(國核安證字S(17)29號)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許可證》(國核安證字Z(17)32號)許可活動範圍表中核安全級風機設計、製造能力特徵參數“靜壓(Pa)”由“≤8000”變更為“≤20000”。
你公司應按照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和條件,開展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和製造活動,確保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和製造品質。
國家核安全局
2020年11月24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中機生産力促進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