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批准延續中科英華長春高技術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和製造許可證的通知
中科英華長春高技術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申請辦理延續民用核安全電氣設備設計許可證的請示》(中科長春總字〔2017〕11號)、《關於申請辦理延續民用核安全電氣設備製造許可證的請示》(中科長春總字〔2017〕12號)和《民用核安全電氣設備設計製造許可證-法定代表人變更的申請公文》(中科長春總字〔2018〕02號)收悉。經研究,通知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的要求,我局對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和製造許可證延續和變更申請進行了審查,結合你公司持證期間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和製造活動開展情況,認為你公司在所申請的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和製造方面保持了《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及《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監督管理規定》第八條所要求的各項能力,決定向你公司頒發《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許可證》(國核安證字S(18)20號,見附件1)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許可證》(國核安證字Z(18)36號,見附件2)。許可證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
你公司應按照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和條件,開展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和製造活動,確保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和製造品質。
附件:1.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許可證(國核安證字S(18)20號)
國家核安全局
2018年9月30日
抄送: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18年10月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