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頒發廣西防城港核電廠1、2號機組運作許可證的通知
廣西防城港核電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申請廣西防城港核電廠一、二號機組運作許可證的請示》(桂防核〔2017〕106號)收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我局對你公司提交的廣西防城港核電廠1、2號機組運作許可證申請文件進行了審評,認為該申請是可以接受的,決定向你公司頒發廣西防城港核電廠1、2號機組運作許可證。
你公司在廣西防城港核電廠1、2號機組的運作中應堅持“安全第一”原則,遵守運作許可證規定的要求,確保廣西防城港核電廠1、2號機組運作安全。
附件:1.廣西防城港核電廠1號機組運作許可證
2.廣西防城港核電廠2號機組運作許可證
國家核安全局
2018年11月2日
抄送:國家能源局,國防科工局,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華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18年11月6日印發
附件1
廣西防城港核電廠1號機組運作許可證
國核安證字第1826號
項 目:防城港核電廠1號機組(CN-38)
持證單位:廣西防城港核電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陳健
主 設 施:防城港核電廠1號機組
輔助設施:放射性廢物輔助廠房(QS)、放射性固體廢物暫存庫(QT)
頒發日期:2018年11月2日
有效期限:至2055年9月1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國家核安全局對廣西防城港核電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了審查,決定頒發廣西防城港核電廠1號機組運作許可證。
在防城港核電廠1號機組運作過程中,廣西防城港核電有限公司應遵守下列條件:
一、作為對防城港核電廠1號機組核安全負全面責任的營運單位,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接受國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監督,保證防城港核電廠1號機組運作安全。
二、應履行在《最終安全分析報告》等執照申請文件及其審評過程中的承諾。如需改變這些承諾,須事先提出申請並進行必要的論證,經國家核安全局批准後方可實施。
三、應嚴格履行經認可的品質保證大綱,並嚴格執行品質保證程式;嚴格監督參與上述活動單位的質保活動,定期監查和審查品質保證大綱實施的有效性;組織機構如發生較大變化,應及時修訂品質保證大綱,並報國家核安全局認可。
四、應保證對運作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熟知並遵守《技術規格書》中所規定的運作限值和條件。對《技術規格書》內容的修改應經過國家核安全局批准。
五、應認真執行《核電廠營運單位報告制度》,及時、如實地向國家核安全局報告機組的運作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
六、如果廠址條件(如人口分佈,附近的工業、運輸和軍事設施等)發生較大變化,應向國家核安全局報告,並論證其對防城港核電廠安全的影響。
七、自防城港核電廠1號機組裝料之日起,應每十年左右進行一次定期安全評價,並將編制的定期安全評價大綱、評價結果和安全改進計劃報國家核安全局。
八、在防城港核電廠1號機組每次換料大修過程中,應向華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提交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開始反應堆臨界活動。
九、在防城港核電廠1號機組發生超過安全限值的事故停堆後,應向國家核安全局提交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再次啟動運作。
十、應定期對《最終安全分析報告》《應急計劃》等進行修改,以反映防城港核電廠1號機組技術和運作管理的最新狀態,並報國家核安全局認可。
十一、調整下列事項的,應當報國家核安全局批准:
(一)作為頒發運作許可證依據的重要構築物、系統和設備;
(二)運作限值和條件;
(三)國家核安全局批准的與核安全有關的程式和其他文件。
十二、應制定並實施安全重要構築物、系統和設備的維修、試驗、監督和檢查的大綱,並記錄、保存和分析有關維修、試驗、監督和檢查的數據,以確認性能符合設計要求。
十三、應嚴格按照輻射防護大綱開展工作,以保證在所有的運作狀態下由於防城港核電廠1號機組的電離輻射或有計劃的放射性物質釋放所引起的輻射照射保持在規定限值以下,確保輻射照射保持在合理、可行和盡可能低的水準。
十四、應嚴格執行放射性廢物管理大綱以及監測和控制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的規程。
十五、應認真實施防城港核電廠附近地區環境監測大綱,評價流出物對環境的輻射影響,定期向生態環境部(國家核安全局)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環境監測數據和流出物排放數據。
十六、應不斷跟蹤福島核事故研究進展,吸取經驗教訓,積極推動核電廠的安全改進,提高核電廠安全水準。
十七、應不斷完善和提高防城港核電基地的應急能力,完善應急計劃,並通過演練、培訓等手段有效維持,積極配合地方政府加強規劃限制區管理,以及全國或區域範圍內的應急資源和能力共用。
十八、應嚴格遵守資訊公開和公眾參與的相關要求。包括制定和完善公眾資訊發佈的管理程式,及時、準確地公開相關資訊;對涉及公眾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項應徵求利益相關方的意見,並以適當形式反饋;採取多種措施開展核安全宣傳活動。
十九、應在整個運作期間考慮最終退役和放射性廢物處置方面的需要,儘早對防城港核電廠1號機組的退役和放射性廢物處置做出包括財務等方面的適當安排。
二十、應切實履行《國務院關於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國函﹝2007﹞64號)要求,做出適當的財務保證安排,以確保發生核事故損害時能夠及時、有效地履行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
附件2
廣西防城港核電廠2號機組運作許可證
國核安證字第1827號
項 目:防城港核電廠2號機組(CN-39)
持證單位:廣西防城港核電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陳健
主 設 施:防城港核電廠2號機組
輔助設施:放射性廢物輔助廠房(QS)、放射性固體廢物暫存庫(QT)
頒發日期:2018年11月2日
有效期限:至2056年5月20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國家核安全局對廣西防城港核電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了審查,決定頒發廣西防城港核電廠2號機組運作許可證。
在防城港核電廠2號機組運作過程中,廣西防城港核電有限公司應遵守下列條件:
一、作為對防城港核電廠2號機組核安全負全面責任的營運單位,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接受國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監督,保證防城港核電廠2號機組運作安全。
二、應履行在《最終安全分析報告》等執照申請文件及其審評過程中的承諾。如需改變這些承諾,須事先提出申請並進行必要的論證,經國家核安全局批准後方可實施。
三、應嚴格履行經認可的品質保證大綱,並嚴格執行品質保證程式;嚴格監督參與上述活動單位的質保活動,定期監查和審查品質保證大綱實施的有效性;組織機構如發生較大變化,應及時修訂品質保證大綱,並報國家核安全局認可。
四、應保證對運作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熟知並遵守《技術規格書》中所規定的運作限值和條件。對《技術規格書》內容的修改應經過國家核安全局批准。
五、應認真執行《核電廠營運單位報告制度》,及時、如實地向國家核安全局報告機組的運作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
六、如果廠址條件(如人口分佈,附近的工業、運輸和軍事設施等)發生較大變化,應向國家核安全局報告,並論證其對防城港核電廠安全的影響。
七、自防城港核電廠2號機組裝料之日起,應每十年左右進行一次定期安全評價,並將編制的定期安全評價大綱、評價結果和安全改進計劃報國家核安全局。
八、在防城港核電廠2號機組每次換料大修過程中,應向華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提交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開始反應堆臨界活動。
九、在防城港核電廠2號機組發生超過安全限值的事故停堆後,應向國家核安全局提交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再次啟動運作。
十、應定期對《最終安全分析報告》《應急計劃》等進行修改,以反映防城港核電廠2號機組技術和運作管理的最新狀態,並報國家核安全局認可。
十一、調整下列事項的,應當報國家核安全局批准:
(一)作為頒發運作許可證依據的重要構築物、系統和設備;
(二)運作限值和條件;
(三)國家核安全局批准的與核安全有關的程式和其他文件。
十二、應制定並實施安全重要構築物、系統和設備的維修、試驗、監督和檢查的大綱,並記錄、保存和分析有關維修、試驗、監督和檢查的數據,以確認性能符合設計要求。
十三、應嚴格按照輻射防護大綱開展工作,以保證在所有的運作狀態下由於防城港核電廠2號機組的電離輻射或有計劃的放射性物質釋放所引起的輻射照射保持在規定限值以下,確保輻射照射保持在合理、可行和盡可能低的水準。
十四、應嚴格執行放射性廢物管理大綱以及監測和控制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的規程。
十五、應認真實施防城港核電廠附近地區環境監測大綱,評價流出物對環境的輻射影響,定期向生態環境部(國家核安全局)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環境監測數據和流出物排放數據。
十六、應不斷跟蹤福島核事故研究進展,吸取經驗教訓,積極推動核電廠的安全改進,提高核電廠安全水準。
十七、應不斷完善和提高防城港核電基地的應急能力,完善應急計劃,並通過演練、培訓等手段有效維持,積極配合地方政府加強規劃限制區管理,以及全國或區域範圍內的應急資源和能力共用。
十八、應嚴格遵守資訊公開和公眾參與的相關要求。包括制定和完善公眾資訊發佈的管理程式,及時、準確地公開相關資訊;對涉及公眾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項應徵求利益相關方的意見,並以適當形式反饋;採取多種措施開展核安全宣傳活動。
十九、應在整個運作期間考慮最終退役和放射性廢物處置方面的需要,儘早對防城港核電廠2號機組的退役和放射性廢物處置做出包括財務等方面的適當安排。
二十、應切實履行《國務院關於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國函﹝2007﹞64號)要求,做出適當的財務保證安排,以確保發生核事故損害時能夠及時、有效地履行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