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延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許可證的請示》(哈電股份〔2019〕24號)收悉。經研究,通知如下。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的要求,我局對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許可證延續申請進行了審查,結合你公司持證期間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活動開展情況,認為你公司在所申請的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方面保持了《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及《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監督管理規定》第八條所要求的各項能力,決定向你公司頒發《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許可證》(國核安證字S(20)12號,見附件),許可證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
你公司應按照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和條件,開展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活動,確保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品質。
國家核安全局
2020年9月15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0年9月1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