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核蒼南核電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申請中廣核浙江三澳核電廠1、2號機組建造許可證的請示》(廣核蒼〔2020〕32號)收悉。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我局審查了你公司提交的中廣核浙江三澳核電廠1、2號機組建造許可證申請書及其附件,認為提交的申請文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和核安全法規,中廣核浙江三澳核電廠1、2號機組的設計原則以及核安全相關活動滿足我國核安全法規的基本要求,已具備建造條件。因此,決定向你公司頒發《中廣核浙江三澳核電廠1號機組建造許可證》和《中廣核浙江三澳核電廠2號機組建造許可證》。
我局組織對中廣核浙江三澳核電廠1號機組核島現場準備情況進行了監督檢查,並提出了相關整改要求。你公司按要求完成相關整改後,1號機組現場具備核島基礎澆築第一罐混凝土的條件。待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完成整改工作核查後,可以開展1號機組核島基礎澆築第一罐混凝土工作。我局將2號機組核島基礎澆築第一罐混凝土設為控制點,必須經過我局檢查批准後,2號機組方可澆築核島基礎第一罐混凝土。
你公司應按照《中廣核浙江三澳核電廠1號機組建造許可證》和《中廣核浙江三澳核電廠2號機組建造許可證》規定的條件,加強品質管理,確保建造工程品質。
國家核安全局
2020年12月30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防科工局,浙江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0年12月3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