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核動力研究設計院:
你院《關於岷江試驗堆運作許可證有效期延續的請示》(院安發〔2020〕763號)、《關於中國脈衝堆運作許可證有效期延續的請示》(院安發〔2020〕764號)、《關於高通量工程試驗堆臨界裝置運作許可證有效期延續的請示》(院安發〔2020〕765號)及《關於18-5臨界裝置運作許可證有效期延續的請示》(院安發〔2020〕871號)收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的有關要求,我局對你院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了技術審查,認為岷江試驗堆、中國脈衝堆、高通量工程試驗堆臨界裝置和18-5臨界裝置能夠滿足安全停堆、餘熱排出和放射性包容等基本安全功能的要求,具備繼續運作的條件。我局決定頒發以上4座研究堆為期5年的運作許可證,其原運作許可證同時廢止。
你院在以上4座研究堆運作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運作許可證條件,確保反應堆運作安全。
附件:1.岷江試驗堆運作許可證
2.中國脈衝堆運作許可證
3.高通量工程試驗堆臨界裝置運作許可證
4.18-5臨界裝置運作許可證
國家核安全局
2021年1月29日
(此件社會公開)
附件1
岷江試驗堆運作許可證
國核安證字2102號
項目名稱:岷江試驗堆
項目地址:四川省樂山市夾江縣木城鎮
持證單位名稱:中國核動力研究設計院
註冊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雙流區長順大道一段328號
法定代表人:萬鋼
發證機關:國家核安全局
發證日期:2021年1月29日
有效期限:至2026年1月31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核安全局審查了中國核動力研究設計院提交的岷江試驗堆運作許可證申請文件。核安全監督審評結果表明,岷江試驗堆滿足安全停堆、餘熱排出和放射性包容等基本安全功能要求,具備繼續運作的條件。中國核動力研究設計院在岷江試驗堆以後的運作過程中應遵守下列條件:
一、中國核動力研究設計院對岷江試驗堆核安全承擔全面責任,應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接受國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監督,保證岷江試驗堆安全運作。
二、嚴格履行《岷江試驗堆運作許可證有效期延續申請書》等文件及其審評中的全部承諾。如需對承諾進行修改,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國家核安全局批准後方可實施。
三、對運作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必須熟知《岷江試驗堆運作限值和條件》,並保證遵守。對運作限值和條件的修改必須經國家核安全局審查批准。
四、嚴格執行品質保證大綱及相關程式,定期監查和審查品質保證體系實施的有效性,並嚴格監督提供設備、工程以及服務等單位的品質保證活動。組織機構如發生較大變化,應及時修訂品質保證大綱,並報國家核安全局批准。
五、嚴格執行《研究堆營運單位報告制度》,及時、如實地向國家核安全局報告研究堆運作情況和運作事件,並提供有關資料。
六、如果場址條件(如人口分佈、附近的工業、運輸和軍事設施等)發生較大變化,應向國家核安全局報告,並論證其對岷江試驗堆安全的影響。
七、若需要實施超出安全分析報告分析範圍的反應堆應用或試驗,應提前向國家核安全局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八、2021年8月前,根據相關法規標準和實踐,進一步完善岷江試驗堆的老化管理。
附件2
中國脈衝堆運作許可證
國核安證字2103號
項目名稱:中國脈衝堆
項目地址:四川省樂山市夾江縣界牌鎮
持證單位名稱:中國核動力研究設計院
註冊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雙流區長順大道一段328號
法定代表人:萬鋼
發證機關:國家核安全局
發證日期:2021年1月29日
有效期限:至2026年1月31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核安全局審查了中國核動力研究設計院提交的中國脈衝堆運作許可證申請文件。核安全監督審評結果表明,中國脈衝堆滿足安全停堆、餘熱排出和放射性包容等基本安全功能要求,具備繼續運作的條件。中國核動力研究設計院在中國脈衝堆以後的運作過程中應遵守下列條件:
一、中國核動力研究設計院對中國脈衝堆核安全承擔全面責任,應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接受國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監督,保證中國脈衝堆安全運作。
二、嚴格履行《中國脈衝堆運作許可證有效期延續申請書》等文件及其審評中的全部承諾。如需對承諾進行修改,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國家核安全局批准後方可實施。
三、對運作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必須熟知《中國脈衝堆運作限值和條件》,並保證遵守。對運作限值和條件的修改必須經國家核安全局審查批准。
四、嚴格執行品質保證大綱及相關程式,定期監查和審查品質保證體系實施的有效性,並嚴格監督提供設備、工程以及服務等單位的品質保證活動。組織機構如發生較大變化,應及時修訂品質保證大綱,並報國家核安全局批准。
五、嚴格執行《研究堆營運單位報告制度》,及時、如實地向國家核安全局報告研究堆運作情況和運作事件,並提供有關資料。
六、如果場址條件(如人口分佈、附近的工業、運輸和軍事設施等)發生較大變化,應向國家核安全局報告,並論證其對中國脈衝堆安全的影響。
七、若需要實施超出安全分析報告分析範圍的反應堆應用或試驗,應提前向國家核安全局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八、只能進行脈衝方式運作和1000W及以下功率運作。每次啟堆前,應按規定進行各重要系統的功能檢查。若要恢復更高功率方式運作,必須完成對二回路系統的改造,合理解決反射層筒體裂紋問題,並報國家核安全局批准。
九、2021年8月前,根據相關法規標準和實踐,進一步完善中國脈衝堆的老化管理。
十、在長時間停堆後重新啟堆前,應增加一次核測儀錶的性能檢查,確認功能正常後,方可啟堆。
附件3
高通量工程試驗堆臨界裝置運作許可證
國核安證字2104號
項目名稱:高通量工程試驗堆臨界裝置
項目地址:四川省樂山市夾江縣木城鎮
持證單位名稱:中國核動力研究設計院
註冊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雙流區長順大道一段328號
法定代表人:萬鋼
發證機關:國家核安全局
發證日期:2021年1月29日
有效期限:至2026年1月31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核安全局審查了中國核動力研究設計院提交的高通量工程試驗堆臨界裝置運作許可證申請文件。核安全監督審評結果表明,高通量工程試驗堆臨界裝置滿足安全停堆、餘熱排出和放射性包容等基本安全功能要求,具備繼續運作的條件。中國核動力研究設計院在高通量工程試驗堆臨界裝置以後的運作過程中應遵守下列條件:
一、中國核動力研究設計院對高通量工程試驗堆臨界裝置核安全承擔全面責任,應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接受國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監督,保證高通量工程試驗堆臨界裝置安全運作。
二、嚴格履行《高通量工程試驗堆臨界裝置運作許可證有效期延續申請書》等文件及其審評中的全部承諾。如需對承諾進行修改,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國家核安全局批准後方可實施。
三、對運作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必須熟知《高通量工程試驗堆臨界裝置運作限值和條件》,並保證遵守。對運作限值和條件的修改必須經國家核安全局審查批准。
四、嚴格執行品質保證大綱及相關程式,定期監查和審查品質保證體系實施的有效性,並嚴格監督提供設備、工程以及服務等單位的品質保證活動。組織機構如發生較大變化,應及時修訂品質保證大綱,並報國家核安全局批准。
五、嚴格執行《研究堆營運單位報告制度》,及時、如實地向國家核安全局報告研究堆運作情況和運作事件,並提供有關資料。
六、如果場址條件(如人口分佈、附近的工業、運輸和軍事設施等)發生較大變化,應向國家核安全局報告,並論證其對高通量工程試驗堆臨界裝置安全的影響。
七、若需要實施超出安全分析報告分析範圍的反應堆應用或試驗,應提前向國家核安全局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八、在高通量工程試驗堆臨界裝置開展新的臨界試驗前,應對系統/設備進行評估,並報國家核安全局批准後,方可進行相應改造和開展臨界試驗。
九、高通量工程試驗堆臨界裝置不能與岷江試驗堆同時運作,在岷江試驗堆運作時也不能在高通量工程試驗堆臨界裝置上做實驗準備工作。
附件4
18-5臨界裝置運作許可證
國核安證字2105號
項目名稱:18-5臨界裝置
項目地址:四川省樂山市夾江縣界牌鎮
持證單位名稱:中國核動力研究設計院
註冊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雙流區長順大道一段328號
法定代表人:萬鋼
發證機關:國家核安全局
發證日期:2021年1月29日
有效期限:至2026年1月31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核安全局審查了中國核動力研究設計院提交的18-5臨界裝置運作許可證申請文件。核安全監督審評結果表明,18-5臨界裝置滿足安全停堆、餘熱排出和放射性包容等基本安全功能要求,具備繼續運作的條件。中國核動力研究設計院在18-5臨界裝置以後的運作過程中應遵守下列條件:
一、中國核動力研究設計院對18-5臨界裝置核安全承擔全面責任,應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接受國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監督,保證18-5臨界裝置安全運作。
二、嚴格履行《18-5臨界裝置運作許可證有效期延續申請書》等文件及其審評中的全部承諾。如需對承諾進行修改,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國家核安全局批准後方可實施。
三、對運作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必須熟知《18-5臨界裝置運作限值和條件》,並保證遵守。對運作限值和條件的修改必須經國家核安全局審查批准。
四、嚴格執行品質保證大綱及相關程式,定期監查和審查品質保證體系實施的有效性,並嚴格監督提供設備、工程以及服務等單位的品質保證活動。組織機構如發生較大變化,應及時修訂品質保證大綱,並報國家核安全局批准。
五、嚴格執行《研究堆營運單位報告制度》,及時、如實地向國家核安全局報告研究堆運作情況和運作事件,並提供有關資料。
六、如果場址條件(如人口分佈、附近的工業、運輸和軍事設施等)發生較大變化,應向國家核安全局報告,並論證其對18-5臨界裝置安全的影響。
七、若需要實施超出安全分析報告分析範圍的反應堆應用或試驗,應提前向國家核安全局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八、2021年8月前按照0.21g對18-5臨界裝置開展抗震校核。
九、在18-5臨界裝置開展新的臨界試驗前,應對系統/設備進行評估,並報國家核安全局批准後,方可進行相應改造和開展臨界試驗。
抄送:生態環境部西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1年2月1日印發